作為比例性的正義,正義不可能完成隱含在具體情境中的探索,但是愛能做到這一點。人們決不應該說,正義的作用結束之處,就是愛的作用開始之處。因為,愛表明了具體情境中正當的東西。最虛假的莫過於對人這麽說:既然我愛你你也愛我,那麽我就不需要從你那兒得到正義[4],因為愛排除了對正義的需要。那些想要逃避與正義相關聯的責任的人就使用這種說法。那些專製的統治者對其臣民就是這麽說的,那些專製的父母對其子女也是這麽說的。即使他們不這麽說,他們也是這麽做的。這是一種企圖逃避正義所要求的責任和自我限製的更狡猾的方法。通常,被認為超越了正義的愛,不過是一種取代敵意的情感迸發的自我放棄的情感迸發。
因此這麽說是不真實的:愛給出了正義不可能給予的東西;愛趨向了超出正義要求的自我放棄。有許多的自我放棄是比例性正義的要求,例如為自己的生存所依賴的事業而死。但也有另外種種不為比例性正義所要求的自我放棄。它們是愛所要求的。然而,如果它們是愛所要求的,那麽它們就是創造性正義所要求的。因為正義中的創造性因素就是愛。
在這方麵,愛與正義的關係,同啟示與理性的關係是一樣的。這不是一個偶然的類比。它植根於啟示與愛這兩者的性質中。這兩者都超越了理性準則卻不破壞它,兩者都具有一種“入神的成分”。在其某些表現中,如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13章中所表達的,愛可以被稱為忘我入神之中的正義,正如啟示可以稱為忘我入神之中的理性一樣。當保羅從聖靈引出啟示的體驗和愛的作用時,這一點也得到了他的肯定。而且,正如啟示在認識性理性決定的領域內沒有給出另外的信息一樣,愛在實踐性理性決定的領域內也沒有驅向另外的行動。兩者都賦予了理性以另一個維度,啟示賦予了認識理性以另一個維度,愛賦予了實踐理性以另一個維度。兩者都沒有否定自己賦予其以深度之維的東西,即理性。正如啟示並未與認識理性的結構衝突(否則啟示不可能被接受),愛也沒有與正義矛盾(否則它不可能得以實現)。這種考慮指向了某種我們必須在最後一章討論的東西,即道德行為的整個領域對精神力量呈現的依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