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人格交往中成為人。隻是通過遇見一個“你”,人才意識到他是一個“我”。在整個宇宙之內,沒有任何自然物能對人做到這一點。人能夠在一切方麵,在認識及控製中超越自身。人能為其目的而利用一切。人僅受其有限性的限製。但是這些限製可以被無限地減少。沒有人能說出人類力量的最後界限在哪裏。在其與宇宙的交往中,人能夠超越任何可以想象的界限。但是對人來說,有一種界限,它是確定無疑的,是人總要遇上的,那就是他人。他人,即“你”,就像一堵牆,不能搬掉,不能穿透,不能利用。誰試圖這麽做,誰就會毀掉自己。這個“你”由於其生存本身,就要求被承認為對一個“我”來說的“你”,對他本人來說的“我”。這是隱含在他的存在中的要求。人可能拒絕聽取他人的這種內在要求。人可能無視他人對正義的要求。人可能排除或利用他人。人可能力圖把他人化為一個可以操縱的對象,一個物體,一個工具。但在這樣做的時候,人會遭到要求被承認為自我的他人的反抗。這種反抗迫使人或者去與作為自我的他人交往,或者放棄他自己的自我特性。對他人的不義,也總是對自己的不義。主人若把奴隸當成物而不當成自我對待,就會危及他自己作為一個自我的特性。奴隸通過其生存本身而傷害主人,其程度與他受主人的傷害是一樣的。外在的不平等,通過對主人之自我特性的損害而得到平衡。
這就導致了這樣一個問題,即“黃金律”[2]是否能夠被視為人格交往中的正義原則。它甚至被耶穌所使用。它肯定表達了這樣一條實踐中的智慧:你要別人怎樣對你,你就要怎樣對別人!但是它不是人格交往中的正義標準。因為也可能會有這種情況,即一個人想要得到與對自身的正義相衝突的利益,若他人也得到這種利益,那同樣也與對他人的正義相衝突。不論是給予還是接受,這些利益都是不正當的。如果有人向我們要求這些利益,我們應該拒斥之。如果要求得到或給予的那些東西顯然是邪惡的,這倒比較容易做到。但如果我們覺得有義務去完成看來是一項正當的要求,一項我們自己也會提出的要求時,這就困難了。盡管如此,我們還會猶豫不決。我們懷疑他人,正如我們會懷疑我們自己一樣;我們懷疑在這項要求的明顯意思後麵,還隱藏著應該予以拒斥的某種別的東西,如無意識的敵意,想支配的欲望,要利用的意願,會自我毀滅的本能。在所有這些情況下,人與人交往中的正義不可能根據“黃金律”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