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II):倫理學限閾:道德與宗教下冊

自然法

我在上述反思中已經闡述的綱要是非常一般的。如果我們的目標是要完成這個綱要,那麽我們確實必須更加詳細地討論某些基本點,尤其是人的平等、自由人組成的共同體中的權威、多元化的組織。

為了能夠以哲學的方式解決這部論文想要處理的人權問題,我們必須首先考察所謂自然法問題。有人想象自然法是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的發明。各式各樣的革命者已經做了許多工作來傳播這個胡說;不幸的是,在他們懷疑自然法觀念的努力中,他們一方麵在某些路德宗或詹森派的宗教思想家的悲觀主義中找到了同盟者,另一方麵在當代的法理學家群體中(尤其是那些實證主義學派的)找到了同盟者,我得說這些人確實是在把自然法當作一個虛假的觀念來攻擊,他們想要根除這個觀念,就像要消滅一個從那些廉價的劣質教科書上臨摹下來的草人。

自然法的觀念是基督教和古典思想的一個遺產。它並不追溯到18世紀的哲學,而這個世紀的哲學或多或少在使自然法的觀念發生變形,倒不如說,自然法的觀念可以追溯到格老修斯,而在他之前則是蘇亞瑞(Suarez)和弗蘭西斯·德·維多利亞(Francisco de Vitoria),進一步追溯則是聖托馬斯·阿奎那;它還可以追溯到聖奧古斯丁、早期基督教教父、聖保羅,甚至可以追溯到西塞羅、斯多葛學派、古代偉大的道德主義者和偉大的詩人,尤其是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3]就是體現自然法的永恒的女英雄,而古人稱自然法為“不成文法”,這是一個最恰當的名稱。

由於在此沒有篇幅討論那些胡話(因為你總是可以在那些非常聰明的哲學家那裏看到極好的辯護),所以我設定你們承認有人性,這種人性在所有人那裏都是相同的。我設定你們也承認人是一種擁有理智的存在,因此他對自己的行為是理解的,有能力為他自己決定追求的目的。另一方麵,人擁有一種給予的、以被決定的方式構成的人性,人顯然擁有與他的自然構成相適應的目的,這對所有人類說也是一樣的,——舉例來說,就像所有鋼琴,無論屬於哪一種具體類型或有哪些缺陷,它們的目的都是為了產生某些和諧的聲音。如果它們不能產生這些聲音,那麽必須加以調試,或被當作無價值的東西加以拋棄。但由於人被賦予了理智並能決定他自己的目的,因此能否按照他的本性的必然需要調整他自己的目的取決於他自己。這就意味著,由於有人的本性,因此存在著一種秩序或意向,人的理性可以發現它,並且按照這種秩序行事,以便將自己調整得與人存在的必然目的相一致。不成文法,或自然法,無非就是這種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