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II):倫理學限閾:道德與宗教下冊

自然法與人權

我們現在必須考慮這樣一個事實,內在於我們的自然法和道德良心之光還不僅僅是做什麽事和不做什麽事,它們也承認權利,尤其是與人的本性相關的權利。個人擁有權利,因為個人是一個人,一個整體,是他自己和他的行為的主人,因此人不僅僅是實現某個目的的工具,而是一個目的,必須被當作目的來對待。個人擁有尊嚴?如果不用自然法來說明,那麽這個表達法毫無意義,個人擁有需要得到尊重的那些權利,個人是權利的主體,擁有權利。我們把有些事物歸於人,僅僅因為他是人這一事實。權利的概念與道德義務的概念相互聯係在一起。它們的基礎都是與精神的行動者相應的自由。如果人在道德上受到這些對他完成自己的宿命來說是必要的束縛,那麽顯然他有權去完成宿命;如果他有權去完成宿命,那麽他有權去做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所必須做的事。權利的概念甚至比道德義務的概念更加深刻,因為上帝對被造物擁有主權,但是上帝對被造物沒有道德義務(盡管上帝對自己擁有這種義務,要按照被造物的本性把它們所需要的東西賦予它們)。

因此,真正的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的觀念。自然法也為我們最基本的義務奠定了基礎,各種法都受製於這種最基本的義務,這就是賦予我們根本權利的法則。這是因為我們處在宇宙秩序之中,處在宇宙的法則和規範之中,處在被造的自然物的家族之中(最後處在創造性的智慧的秩序之中),這是因為我們同時擁有分享靈性的特權,我們擁有的權利其他人和其他所有生靈也都擁有。總而言之,由於各種生靈都隻按照它自己的原則行事,即所謂純粹的行為,由於每一種名副其實的權威(亦即正義)都隻是按照存在物的原則而受到良心的約束,即所謂純粹的智慧,所以,被人擁有的每一種權利之所以被擁有隻是因為上帝擁有的這種權利,即所謂純粹的正義,借此可以看到上帝的智慧在存在物中是否被每一個理智所敬畏、服從和熱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