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II):倫理學限閾:道德與宗教上冊

二、價值的世界

至此,我們已經看到,人生活在一個衝突的世界中。這種衝突有許多方麵和根源,但我們在此要涉及的是它在自然領域和理想的價值領域之間關係中的根源。聖保羅寫道:“按著我裏麵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1]這時候他想到的正是這些根源。我們當前的興趣不在於聖保羅關於罪的神學,而在於現代思想領域;我們的興趣主要也不在於人的肢體,而在於以我們的肢體為其中一個部分的整個自然,及其與我們的靈性抱負的關係。當我們向現代的權威們請教時,我們發現他們對自然的定義並沒有達成一致的看法。我們看到許多人在一切事物之總和的意義上使用這個詞,包括所存在的一切。這樣的用法是對這個術語的貶低,使這個詞成了完全超自然的,而沒有留下任何可以加以討論的意義,並使自然與超自然、心靈與物質、靈魂與肉體等古老的區分成為自然內的真正的區分。就這樣,自然成了一個膚淺的術語,應當被“所有”或“每一”來代替。因此,我們不妨采用貝克萊、康德和現代實證主義者讚同的定義,亦即自然是通過我們的感知揭示給我們的那個領域。

如果自然是這個感知的領域,那麽它顯然根本不是現在這個樣子。我們發現人格的領域遠比感知的領域寬廣。人格被定義為意識的統一體,包括感知在內,同時也包括記憶、推理、目的和價值等。因此,人類生命的衝突是人格的衝突——人自身內的衝突、人與人之間的衝突、人與自然環境的衝突。然而我們還需要考慮什麽是自然可以是“它本身”,而不是它向我們揭示的那些感覺經驗。無論自然是什麽,它為我們理想的目的提供了一個對立麵,為作為我們實現理想的工具的意誌提供了一個對立麵。讓人的理想成為他們所希望的那個樣子吧——自私的或無私的、肉體的或精神的、侵略的或合作的、專製的或民主的——自然為人達到目的提供了工具和手段,同時又設置了空間、時間、能力方麵的界限,超越了這些界限,人就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