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任何事情的最佳途徑是從日常的經驗事實出發,開始尋找某種理解它們的有序的方式。作為我們研究價值的起點,金錢和音樂可以作為典型的日常事實。我們一般認為金錢和音樂對我們來說是好的,或者是有價值的,但它們是不同意義上的價值。金錢有價值乃在於它能購買東西。它能買到食物、住房和衣服,可以付賬,可以為將來提供安全。它甚至可以購買音樂:人們可以買收音機、留聲機、唱片,音樂會、歌劇和演奏會的門票,或音樂的教育。所以一般說來,我們用其他東西衡量金錢的價值。無論什麽東西有價值,乃是因為它能夠提供給我們它本身之外的其他一些東西,而它本身則被稱為具有工具性的價值或手段。富有的銀行家被稱作有財產的人。[2]然而,如果你想了解一個人,知道他是否熱愛音樂比知道他是否擁有一個銀行更重要。音樂與金錢的區別在於,金錢是一種手段,而音樂是一種目的。你掙錢是為了把它花在購買其他東西上;而你享受音樂卻是為了它本身的緣故。我們已經看到,金錢是一種工具性的價值,而音樂是一種內在的價值。音樂能滿足靈魂,而金錢永遠不能。
金錢與音樂之間的這種區別,還有一般說來,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區別、工具性的價值和內在的價值之間的區別,不能當作絕對的。例如,金錢可以被錢幣收藏家當作目的來對待,他們由於硬幣具有曆史的和藝術的趣味而收藏它們。金錢也可能被守財奴看作目的,因為他們把積累財富當作自己存在的主要目的。音樂對職業音樂家來說同樣也可以是一種工具性的價值,因為他們要靠音樂為生。與其他內在的價值一樣,音樂在它要支持其他價值的意義上也是工具性的。音樂激勵和提升品格、思想、宗教獻身精神。它滲透並整合整個人格。因此,工具性的價值和內在的價值之區分在於從什麽角度看待價值,而不是絕對不同的價值類別;但是價值的基本意義可以在它的內在的方麵找到。目的賦予手段以意義:音樂使金錢有意義,而非金錢使音樂有意義。我們由於愛而工作,而非由於工作而愛。工作就像愛一樣,無疑都是一種內在的價值;正常人都會樂意工作,而社會應當組織得能使一切工作都富有樂趣。但是工作的內在價值肯定低於愛的內在價值,並且受到更多的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