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II):倫理學限閾:道德與宗教上冊

(五)價值標準

我們說價值論是對真正價值的探究,我們亦已暗示了區分真正價值與虛假價值的標準。可是某些現代思想家認為並沒有什麽標準;價值是純“情緒性的”,關於情緒你隻能說它之所是,而不能說它之應該或不應該;如果你談論應該和不應該,你隻是表達了又一層情緒。[9]簡言之,這些思想家所信持的觀點是,關於價值的真理和謬誤隻是關於人類情緒的描述的正確與不正確,但並無認定一種情緒確實比另一種好的有效理由。所以,對他們而言,不存在關於價值的規範性標準。

5a.基本價值經驗也有客觀指稱。一種根本性的方法論分解將這種視角與人格主義視角區分開來。我們可以探討這一答案並提出如下略有不同的視角[10]:價值的惟一內容——有意識的感情——確實無法為人們所共同察覺。約翰·杜威先生(更不用說邏輯實證主義者或經驗主義者)宣稱有意識的情感從經驗報告(empirical report)的立場看是無意義的,因為它不可公開地證實,當他這麽說時他是采取了一種異常的立場。公開證實之要求是一種理論要求,我們很難理解為什麽允許一項理論要求去排除一種經驗到的事實。我們感受到價值並不比我們感知感覺模式更可疑;甚至還可補充,說“我不幸福”與說“我看見一條綠色的蛇”,在社會中是同等地可理解的。如果排除了主觀經驗,公開證實本身便無以立足。當然,[人]所喜好的感情並不是自我辯護的。確知我喜歡一種經驗是一回事,知道我們應該喜歡它則是另外一回事。價值主張並非總是可靠的。一種內在價值的經驗並非總是真正的價值。未經確認和批判的價值當然不比未經確認和批判的感覺資料有效。但一切確認和批判皆植根於初始經驗,在初始經驗中價值經驗與感覺經驗一樣有客觀指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