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已論及並運用了價值經驗與規範之間的相互關係。讓我們再稍作深入探討。
6a.價值經驗在時間上先於規範。價值經驗在時間和心理學上先於規範知識。價值經驗提供了關於規範的合理假說奠基於其上的資料(data)。規範知識隨著價值知識的增長而增長。僅當經驗價值的自我通明在場時,價值才有其存在。我的歡樂和我的知識,我的崇拜和我的道德隻存在於我中,而非在社會中,非在上帝那兒,也非在某價值的超驗世界中。
這一點既適用於虛假價值,也適用於真正價值。例如奴役和自由,權力和真理,炫耀與謙卑。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喜好和享受都存在於經驗者的通明在場之中。那麽一切價值都是內在的、私人的、主觀的、個人的經驗——這並不意味著它們之出現對經驗者的依賴更甚於顏色和聲音。
規範都是公共的。[15]當一個人將一個規範當作真的提出時——邏輯規範、正義規範、美之規範或愛之規範——他是在斷言它是可合理捍衛且有經驗根據的。他是以蘇格拉底的方式要求他人出於理性而接受規範,或表明批判、修正或拒斥規範的理由。所以,在某種意義上講,規範是客觀的。然而這種客觀的規範最終須被表達,它們便構成判斷一切價值的真正標準(the true standards)。
6b.規範的客觀性在邏輯上先於真正價值的發現。人類的實際規範知識當然總隻是與真理的大致近似。然而,如果沒有價值和理想,那便連對規範真理和實踐之最粗略的近似也沒有。如果不承認(用厄班的話說)存在客觀有效的規範,那麽經驗便是無目標的摸索,最長的試錯序列(series of trials and errors)也無望到達或趨近真理。即使在這樣的事態中也仍然存在一種摸索方式比其他方式好的隱秘信念或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