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等上帝和罪惡問題在以下兩章得以獨立分析之後,這個特別假說才能得到更完全的闡述。我們將努力表明規範、自然、人和宇宙人格(the cosmic Person)如何在人格主義的唯心主義中相互關聯以結束本章——把本章歸結為這樣一個人格主義原理,充分的形而上學必須在感覺經驗、價值經驗和人的關聯整體(togetherness)中看待感覺經驗、價值經驗和人。
7a.上帝中的自然過程的內在性。[17]過去的哲學家和神學家常說自然中的上帝的內在性。這種語言蘊涵自然是外在於上帝的,上帝進入其中,或許居於其中。但人格主義得到了這樣的洞見,自然並非外在於上帝的東西,它隻是上帝人格的領域(areas)之一。所以說上帝中的自然的內在性比說自然中的上帝的內在性更合理。
簡言之,反對笛卡兒及一切其他二元論者而讚同懷特海,人格主義者拒斥“自然的分裂”而認為宇宙在本質上是一種存在秩序——一種人格秩序(a personal order)。通常稱為自然和人類機體的存在都是它的部分,而人類和動物意識,在某種意義上在同一種本質上都是人格的相互作用的秩序的體現。自然沒有任何脫離上帝的存在。自然就作為神聖人格的有意識經驗而存在於神聖人格之中。“所有天堂的合唱和地上的萬物”以及不可勝數的有機物和無機物,都包蘊於上帝的統一之中。
7b.自然過程是神聖人類價值實現的工具。由這一唯心主義第一原則,人格主義者可得出結論,自然是服從於價值的。任何心靈中的東西都源自該心靈的終極意義(ultimate meaning),而該心靈的終極意義又源自該心靈以及與之相關的心靈的目的和合理價值。人們容易忘記自然對價值的關係。當物理事件是人類生活中那麽多罪惡的基礎時,自然對價值的關係尤其易被誤解,但從人格主義觀點看,物理事件也是上帝的活動。相信為上帝之善所指導的唯心主義宇宙卻有如許多罪惡似乎是不合理的。在自然中依理性和善的規範行動的上帝如何能推卸對這些自然罪惡的責任?怎麽能把毀滅人類之善的自然過程說成是人類對價值之神聖求索的內在善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