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二、“應該”“能夠”、自由意誌和責任

(甲)“應該”與”能夠”

道德哲學家經常斷言“應該”暗含著“能夠”。如果吉姆是個文盲,我說吉姆應該給他的媽媽寫信,這當然沒有什麽意義。然而,這種考慮並不是十分確定的。也許有另外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中說“應該”的同時否認“能夠”是有意義的。即使沒有這種情形,我們仍然需要詢問:這是否是“應該”的語義學的部分內容,或僅僅是語用學的部分內容。要明白這如何成為語義學的一部分的確很難,至少是當我們拒絕分析學時。“如果吉姆應該給他的母親寫信,他就能夠給他的母親寫信”,這句話看來並沒有使形式邏輯的合法性概念獲得實例證明。也許,人們會說“沒有人應該去做他不能夠做的”這句話是(盡管不是分析的)我們的信仰體係(或意欲體係)中一句已得到很好確立的話。即便如此,這也是值得懷疑的。在前麵的章節中,我取下述觀點,即“應該”和“善”是非常依賴於語境的。所以當我們說,“沒有人應該去做他不能做的”這句話是已被確立的時,這句話就必須是一個被認為已得到很好確立的語境中的話。當然,在某些語境中,人們說:“他當然應該把她從水中救出來,可惜他不會遊泳”之類的話,看來也是自然的。

根據弗爾馬真(Vermazen)的語義學——我曾在第四章中倡導過它——“應該”是一個主體、時間和斷言三者合一的謂詞,參照主體,時間和計劃的結果可以闡述它的語義。人們會記得,弗爾馬真的計劃觀念包含著自然必然性的觀念。以煎蛋卷為例,我們認為“使用黃油”不是計劃中的一個謂詞斷語,因為主人完全可以用人造黃油,而“打雞蛋”卻是計劃中的一個謂詞斷語,因為打雞蛋是做蛋卷的自然的必需的一步。因此,乍看上去,似乎“應該”的確在語義上暗含了“能夠”,因為主體身體上不可能的行為已被排除在外(“身體上的不可能”也包括了“心理上的不可能”,對運動員來說,後者包含前者)。然而,弗爾馬真合理地得出下述觀點:即,沒有理由認為一個計劃不能包含一個行為斷言的結果,從而使這個特別的行為類型的結果包含了主體無力施行的行為類型。也就是說,包含在計劃中的自然必然性是行為類型之間的外在自然必然性的一種關係:行為類型本身在另一種情況中是否可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