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戊)對分論據(1)的討論

我傾向於認為,一個頭腦簡單的人的自由意誌概念是有矛盾的:它孕育於一種可疑的神學與形而上學意見的土壤中。無論如何,決定論能使我們經過努力給予這位頭腦簡單的人想從他的自由意誌概念那兒得到的東西,決定論能使我們判斷道德與法律之間的許多差異,當二者承擔(或不承擔)行為的全部(或部分)責任時。換言之,決定論者的確可能更容易分辨普通人或法律都想要分辨的許多細微差異。

此處的差異與兩個問題有關。一個是,我們的行為是否來自我們的選擇和性格,或我們是否受到某種方式的強迫和壓製。另一個是,我們是否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無論是表揚還是譴責。待會兒我要討論,這兩個問題在日常的思考中碰撞交織在一起,從而使我稱之為形上自由的問題與道德或法律的責任問題混合起來。

囚禁在監獄中的人被迫如此:他不能打開緊鎖的門或推翻石牆。他最想在青草之上、綠樹之下徜徉。不幸的是,他沒有。他不能,因為無論他決定做什麽,他不能離開牢房。與一個人在鄉間散步的例子比較一下。在後者中,他或她如此自由地做著這件事,因為他或她想這麽做,而且也這麽做了,否則就不是自由地做,這麽說也就是他或她這麽做與自己環境的背景假設是相吻合的,與自然律是一致的。(如果他或她不想去散步,就不會這麽做。)在鄉間散步的人的確是被自己的意欲和信念推動去這麽做的,但他不是被強迫的。

如果我們總是做自己最想做的事,那麽,盡管宇宙是決定論的,我們仍然可以自由行動,而不是被強迫。我們的行為源自我們的意欲。

一位女性可以自由地決定去做外科手術。她做了在當時的情形下自己最想做的。因為盡管她不喜歡手術,卻也更不喜歡不做手術的後果。她最想做的就是做那個由她身體條件所決定的一係列不同行為中她最想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