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己)分論據(2)的討論

分論據(2)所考慮的是,如果我們認為行為是純粹偶然——定量機械論中的那種偶然——的結果,那該怎麽辦?我們將對比它和那種相容於決定論的普通偶然,也就是兩個因果鏈的突發作用(見亞裏士多德,《物理學》196b~197b)。一個人騎車去買報紙,被落下的樹枝砸傷了頭。沒有任何法律或普遍化的看法會把騎車買報紙和落下的樹枝砸傷了頭聯係對應起來。另一方麵,在堪培拉的春天,澳大利亞鵲飛撲向行人是再經常不過的事:如果一個人騎車靠近一隻築巢的鵲,他就極有可能被鵲啄到腦袋。這不是偶然的,因為人們關於築巢時的鵲的行為已有共識。在此,偶然或意外與非偶然的對比是符合決定論的。分論據(2)提到的是純粹的偶然,不是剛剛提到的這兩個例子中弱化了的或澳大利亞式的偶然。

根據這個分論據,如果我們的選擇不是被決定的,而是由純粹的偶然所引發的,它們就不是自由的選擇。分論據(1)和分論據(2)合並起來的結論是,無論我們的行為是被決定的,還是由純粹偶然所引發的,我們都不自由。C.A.坎貝爾(Campbell)對捍衛非決定論(或自由論)觀點有一種特殊的興趣。他指出,“決定論”和“偶然論”的選擇都不是非此即彼。他相信,決定論的另一個選擇是依“反因果的自由”而行動。他認為,這種自由是非決定論的,但不是偶然的。

可是,即使反因果的自由是非決定論的,問題仍然存在:人類行為有許多可預見性,正如休謨在《人類理解新論》第二卷第三部分第一章和《道德原理探究》第八章第一部分中所指出的那樣。如果我們不能在大多數情況下合理地預見別人的行為,社會生活將不可能。曆史學家的推測,其情形亦如此。坎貝爾對上述問題作了回答。較之於普通人不假思索地想用就用,或一個決定論者如霍巴特經過反思後的使用,坎貝爾將“自由”概念的使用限製在極窄的意義上,他認為隻有在下述情形中反因果的自由才出現,在此情形中,我們出於責任感——它戰勝了最強烈的欲望——而行動(在這裏他複興了康德的思想)。意誌力的這種威力不是經常能發揮出來的,因為我們的欲望和責任在大多數時候並無衝突。因此,坎貝爾的理論就包含並解釋了人類行為的普遍可預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