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美]弗蘭肯納(William K.Frankena,1908—1994)

《倫理學》(1973)(節選)

《倫理學》(1973)(節選)

功利主義、公正和愛

(甲)我提出的義務理論

我曾試圖說明,功利原則作為我們在道德上的是非的惟一基本標準,不論是按照行為功利主義,普遍功利主義或是規則功利主義的形式來應用它,都不能令人感到滿意。我曾堅持,我們應該以一條公正原則來指導我們分配善(或利)與惡(或害)[1]。而這一原則將不依賴於任何最大限度地增進世界上善超過惡的餘額的原則的。當然,也許我們還應該承認其他獨立的原則,如像羅斯那樣的義務論者所認為的遵守諾言的原則。下麵,我將提出我認為從道德觀點來看最滿意的義務論。

前麵所述是主張,我們也許應該承認兩條基本的義務原則,即功利原則的某種公正原則。這樣所形成的理論將是一種道義論,但它比大多數道義論更接近功利主義;我們也許可以把它叫做混合的義務論。這種理論認為,我們的一切更具體的義務規則,如遵守諾言的規則,以及關於我們在特殊情況中應該怎麽辦的一切判斷,都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從這兩條原則中引申出來。這種理論甚至堅持說,我們至少在通常情況下要參考我們通常將其和道德相聯係的那種規則,來決定在特殊情況中什麽是正當的或錯誤的,但又說,如何斷定應采取哪種規則,要看哪些規則能最好地達到效用和公正兩方麵的要求(並非像規則功利主義那樣,僅僅根據效用的要求)。這種觀點仍麵臨如何衡量善與惡的數量的問題。而由於它承認了兩條基本原則,因而也必然會麵臨兩者之間可能發生衝突的問題。這就是說,按照這種觀點,必須把這兩條原則看作自明原則,而不是實際義務原則,而如果我們的上述論證是正確的話,它還必須承認公正原則可以優先於功利原則——至少在某種場合,雖然也許不是永遠如此。然而它也許還不能提出任何一種公式,說明什麽時候公正居於優先,什麽時候不居於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