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如上述,則我們必須假定功利主義者掌握了真理的重要部分,我們也必須承認類似功利原則的東西作為我們的基本前提之一。然而,我仍認為我們不能把功利原則本身看作一個基本前提,我的理由是,還有某種更基本的東西支持著功利原則。所謂功利原則,我一直十分嚴格地指明為是這樣一種原則:我們應該采取的行為或遵循的行為習慣或規則,將會或很可能會實現人類善超過惡的最大可能餘額。然而,似乎很顯然,這一條原則預先假定了另一條更基本的原則,即我們應該做有益的事,而防止或避免做有害的事。假使我們不具有這個更基本的義務,我們就不會具有努力實現善超過惡的最大餘額的職責。事實上,功利原則表現了對理想采取的一種折中。這種理想就是隻做有益的事情,不做任何有害的事情(暫不提公正)。但這往往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似乎是不得已而去實現善超過惡的最大可能餘額。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麽,功利原則就預先假定了一條更基本的原則——產生善本身和防止惡的原則。我們隻是先具有行善防惡的自明義務,然後才具有最大限度地實現善超過惡的餘額的自明義務。我把這個優先的原則叫做善行原則。我之所以把它叫做善行原則而不是仁慈原則,是因為要強調這一事實,即它要求我們實際行善防惡,而不僅僅是想要或立誌要這麽做。
也許有人會認為,功利原則不僅預先假定善行原則,而且是從這一原則產生的。但實際並非如此。功利原則是用數量來表述的,並預先假定各種善或惡都可以用某種方法來測定和衡量。善行原則當然不否認這一點,但也不暗示這一點。人們在把它應用到實踐中時希望至少能夠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對各種善和惡進行測定和衡量,但善行原則本身卻並不要求永遠有這種可能性。這和穆勒的主張是一致的,穆勒堅持快樂和痛苦,也就是善和惡,不僅在量方麵而且在質方麵也不相同。我認為這就是我所說的善行原則勝過功利原則的地方。此外,還有一個優點。假如我們有A、B兩個行為,A產生99個單位的善而沒有惡,而B既產生善也產生惡,但善超過惡的淨盈餘為100個單位。在這種情形下,根據行為功利主義的規定,我們說做B是對的。但有些人肯定會認為,行為A是對的。善行原則允許我們采取後一種說法,雖然並不規定要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