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麵已經提到我們必須承認一條基本的公正原則。但是,承認哪一條公正原則呢?什麽是公正?這裏,我們不能對有關社會的公正的全部問題進行探討,但我們至少得提出一個完整的道德義務規範論概要,在這種道德義務中公正原則起主要作用。我們在這裏談的是分配方麵的公正,即分配善與惡的公正。此外,還有報應方麵的公正(如懲罰等),在第四章中將略談一下這個問題。分配方麵的公正是關於各人的相對待遇問題。不公正的示例是這樣的:在類似的情況下,兩個類似的人,其中一個人所得到的待遇比另一個人好一些或差一些。在這種情況下,大聲疾呼不公正,指責負有責任的人或團體是完全正當的,除非負有責任的人或團體能夠證明有關的個人以及他們所處的環境畢竟具有某種不同之處,否則,他或他們將被指控為有過。正因如此,所以,西季威克提出他的公式,按照這個公式,公正就是對相同情況的同樣對待,不公正就是對相同情況的不同對待。這個公式確實提供了公正的必要條件。就公正的要求而言,對相同的情況應予以相同的對待,雖然其他考慮因素的重要性可能超過這些要求。不過西季威克的公式是不充分的。它實際所說的不過是,如果我們要做到公正的話,我們必須按照規則行事。這一公式本身雖然正確,但完全沒有告訴我們那些規則應該是什麽樣的,而這正是我們想要知道的。因為我們已經看到,規則本身就可能不公正,否則,就不會有不公平的法律或訴訟手續了,因為法律和訴訟手續就是規則。如我們將提到的公正問題主要取決於把個人的哪些相同與不同之點當作待遇相同或不同的基礎。
有待解決的問題是,我們如何確定我們應該遵循什麽樣的分配規則或待遇的比較規則呢?我們已提到,這些規則不能單純在善行原則的基礎上決定(如勿傷害人和遵守契約那樣的規則可以憑善行原則來決定)。不同的思想家提出了這樣一些標準:(1)公正就是給予人們以應得的獎賞或按其價值給予獎賞;(2)公正就是平等待人,即把善惡平等地分配給人們的意思,也許懲罰的情形除外;(3)公正就是按照人們的需要、能力或兩者來對待人們。第一種例子是在亞裏士多德和羅斯的理論中尋找出的,關於公正的古典價值標準。根據這種觀點,應得獎賞或價值的標準就是德,公正就是根據德來分配善的東西(如幸福)。當然,人們也可以采用其他價值標準,例如能力、貢獻、智力、血統、膚色、社會地位或財富,照那樣,公正就是根據這種標準來分配善與惡。第二種標準是具有現代民主理論特點的平等主義的標準。第三種標準也屬現代的觀點,可以采取各種不同的形式;當今它的最卓著的形式是馬克思的名言:“各盡所能,按需分配。”我讚成第二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