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已經獲得了和前麵義務論有所不同的一種混合義務論了。這種理論把善行原則(並非功利原則)以及被認為和平等對待的精神一致的公正原則看成是基本的。我們還必須承認其他關於是非的任何基本原則嗎?在我看來,沒有必要。依我的見解,我們能夠從這兩條原則中直接地,或者間接地,像規則功利主義者那樣,得出我們確認為義務的一切東西。從善行原則得出各種更具體的自明義務規則,例如不可傷害人和不可幹涉別人的自由的規則。從公正原則得出另一些規則,如在待遇上的平等和在法律麵前平等。有些準則,像說老實話或勿虐待兒童等都可以分別從這兩條原則中得出。這樣,就可以使這些準則獲得原先所不具有的一種優勢。關於按照規則功利主義的方式,其他如遵守諾言和勿穿越校內草坪這些規則,也許可以從這兩條原則的結合為基礎而找到根據,即這些規則如果得到普遍承認和遵守,將有助於實現盡可能平等地分配善超過惡的最大餘額的情況(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