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較溫和的相對主義也同較激進的相對主義一樣,同意人們對相同的主題會產生互相衝突的倫理判斷;但後者的差別在於,它認為有一個回答倫理問題的惟一合理的方法。它還進一步斷言,甚至當我們把這一方法運用於極其完備的信息數據時,有時也不大可能在互相衝突的倫理判斷之間作出決定。在實踐上,這個“有時”出現的地點和頻率是一個重要問題;但我們暫且擱置一下這個問題。方法論的相對主義是真的嗎?能站得住腳嗎?
我們已經承認較溫和的相對主義和激進相對主義共同具有如下觀點:即兩者都認為,人們對相同的主題有互相衝突的倫理判斷。但是,如果存在這種相互衝突的判斷,它們總是同樣有效嗎?這個問題很難回答。的確,如果假設它們同樣有效的話,就可能前後不一致。我們必須考慮到這一點。
某些元倫理學理論和非方法論的相對主義都一致認為,互相衝突的判斷有時是同樣有效的。就以韋斯特馬克的觀點為例,他是一個自然主義者,因此,他認為,回答倫理問題的合理方法是科學方法。另一方麵,他認為,“X是錯誤的”意味著“我對做X事的人們往往有一種出自公正的怨恨傾向”,從他們的前提出發,這個說法與相對主義者的說法一致嗎?也就是說,這個說法與兩個互相衝突的倫理陳述在他理論允許的意義上同樣“有效”的觀點相一致嗎?是的,它們是一致的,因為我們能夠規定它們都“有效”的條件。假設瓊斯和史密斯為做一道可口的菜,對該不該拔一隻小雞的毛發生了爭執,瓊斯說拔毛是對的,史密斯說不拔毛才是對的。假設瓊斯確實將對不拔毛的人感到公正的怨恨,進而假設在南美長大的史密斯不會這樣做,他對殺雞前拔毛還是殺雞後拔毛不感興趣,無論怎樣做,他都吃得香。在這種情況下,韋斯特馬克分析說,無論瓊斯說“這不是錯的”,還是史密斯說“這是錯的”,都是真實的和正確的。可能這一結果使韋斯特馬克的分析看上去有誤,但這就是他的分析中所暗含的意思,這與他的推理和結論都是前後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