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乙)方法論的相對主義

也許,把“方法論的”相對主義者稱為“懷疑論者”而根本不是相對論者更好一些。[3]但是,這一術語已經是人們把各種學者,尤其是人類學家區分為“相對主義者”的確定用法,盡管在我們的意義上,這些人都是方法論的相對主義者。為了避免混亂,我們將遵從這種術語學的習慣。

為了評價這種理論的真理性,第一件事就是要決定是否存在對同一主題的互相衝突的意見。對此人們已經予以否認。卡爾·敦克爾曾在1939年的《心靈》雜誌上發表過一篇文章,在該文中,他懷疑是否有一些人類學證據能證明存在對同一件事的互相衝突的倫理觀點,並且認為人類學家忽略了一個事實,即不同社會所公開宣揚的不同的道德原則在其成員心中具有不同的含義。然而,對這一觀點的證據,我們已經作過評價(本書[1]99~103頁),並且得出結論說,即使說話者心中指的是同一情形時,也存在著互相衝突的倫理判斷。這樣,到目前為止,方法論的相對主義仍然站得住腳。

但是,如果這種理論強調倫理學中沒有惟一合理的方法,其評價是否正確?顯然,如果前一章的論證是充分的,這一理論就是不正確的。我們無需再重複一遍其理由,讀者現在已經能夠斷定事實是否如此。[4]

如果讀者認為前一章的論證令人信服,他可能會對社會科學家中存在方法論相對主義者這一事實感到困惑不解。原因很簡單,這種理論是最近才提出來的,社會科學家對它並不熟悉。[5](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對自然主義的複雜形式也不熟悉)當他們說,倫理陳述並不能“客觀上”表明比另一倫理陳述更為有效時,他們的全部意思是,人們無法表明,人們對於倫理陳述,可以像對科學假設那樣,能夠通過觀察,以確切相同的方式來確證或反駁。他們正確地看到,“可欲求的”必須用一種不同於“被欲求”的方式來加以檢驗,他們的結論是,倫理陳述根本不可能被評價。他們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適合於用來評價倫理判斷的檢驗標準可能多少有些不同,但卻同樣是可辯護的——假如它們的主題業已既定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