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都讚同這樣的說法,即使不是所有的社會,也差不多是所有的社會都存在著不同於法律製度的行為約束體係。在這一部分中,我將充分地說明一種這樣的體係(下一節將著重說明其他的體係),我們稱它為社會的“道德法典”。
什麽是社會的“道德法典”?一個群體有某種適於內部所有個人的道德法典。因而讓我們從個人的道德法典開始討論,從廣義上說,我們可以稱為一個人的“良心”的東西是什麽呢?人們起初可能試圖強調,每個人都有道德法典,但情況顯然並非如此。嬰兒就沒有道德法典;一個三歲的孩子可能不去翻騰冰箱,這僅僅是因為他知道這樣做的結果是打屁股。這樣一來,我們就不想強調他有一種道德法典了。事實上,一些成年人似乎也從未超出這種水平,更簡單地說,他們根本不具有道德法典,即便是我們認為自己可以說他們有道德法典的話,那種法典也僅僅處於原始水平。他們缺少的是什麽呢?我提出以下幾方麵特征,一個具有這幾方麵特征的人就確實具有道德法典,正常的成年人具有所有的這些特征,但是我們必須承認,人與人之間迥然不同。如果一個人缺少下麵的某種特征,我們或許可以說,或許不可以說他有一種“道德法典”,這要取決於我們的語言嗜好。
(A)內在動機
一個人會對某些行為(或者不去行為)產生內在的欲望或者反感,例如對違背諾言的反感、對傷害他人的反感,或者對沒有為他人提供所需要的幫助的反感。這些欲望和反感有不同的強烈程度。我對謀殺的反感更甚於對違背諾言、沒有參加一個自己不應缺席的茶話會的反感。按照第三章描述的法則,這些欲望和反感像其他的內在動機一樣影響人們的行為。而且,當人們問及行為者由一種這樣的欲望或反感刺激產生的行為有何理由時,他通常能夠引出有關的誘發性行為:“我這樣做是因為如果我不這樣做,我將違背自己的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