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乙)道德法典與製度期望

與它的道德法典非常相似,一個社會也有自己的文化特征,並相應地表現為個人身上的一些傾向:禮儀規範、習俗、榮譽等。這些現象是如此的相似,致使在一些場合,人們並不容易把它們分開(那些認為我的“道德法典”定義把禮儀準則接受為“道德”需要的人不必感到吃驚,因為我們後麵將看到,如果這些準則是道德原則的話,有理性的人大概不會接受它們的製裁),有一種不同於道德法典,但可能與之混淆的結構,在這種情況下,重要的是把它同社會公共機構期望區分開來,社會學家有時把它稱為“角色規範”。

我用“社會公共機構”的術語論及有組織的團體,例如家庭、大學、教會或者大眾汽車公司。這種用法不同於一夫一妻製的婚姻、基督教和資本主義;我寧願把這些說成是社會的“文化方式”,這兩種現象顯然是緊密聯係的。

讓我們先來觀察一下,我所指的所有的社會公共機構(教育的、政治的、宗教的和經濟上的)都包括了具有可區分的、可以命名職位的個人,這些職位關係到某些特權和責任。換句話說,在各個組織中,個人有可以命名的公職。也就是人們希望他們完成某些事情(他們的工作),他們轉而也希望其他人為自己做某些事情。具有這些職位的個人在組織中合作,組織作為整體向人們——它的成員、其他人和社會賦予利益。滿足角色希望的人們構成了這一係統的運行;組織成員大體上知道這一係統是如何起作用的,以及自己在組織中的貢獻。

讓我們來考慮一下大學。組織提供了像教育、研究和學術成果一類的利益。它包括各個不同的公職:學生、校長、教授、圖書管理員等。教授被期望完成一係列專門課程的講授,給成績和辦公室工作。誰期望完成這些工作呢?主要是這個組織的其他成員。然而我們不必把這些問題看得比現實中更有組織。大學董事的細則可能提出主要的希望,它們能被當作法律來實施(盡管很少有機構成員曾經讀過它們);機構法典也設立了其他的得到普遍承認的期望;但其他的問題並不那麽清楚。教授與學生可能在關於什麽是適當的職業行為上看法不同,例如多少個小時的上班時間,教授是否要發油印的講課大綱,是否應把課程內容寫出來。教授們對這些法典的把握一部分出自自己做學生時的觀察積累,一部分靠對法典的閱讀,還有一部分來自與同行的交流。在一個組織中,人們並不容易發現某些群體的期望是什麽;人們或許容易忽視學生的期望,因為學生太多,不容易看出他們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