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丁)社會實踐正義推理

在倫理學發展的原初階段,所有這些類型的問題都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隨著我們轉向第二階段,就產生了同以往根本不同的問題。

回顧一下我們對“解釋”的分析。在這一分析中,我指出,盡管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真的正直嗎”這樣一個問題是有用的,但在下麵兩種特定情況下,人們卻不能從日常意義上提出這個問題。[3]

(1)在某一特殊理論的框架內,正直的標準本身有疑問。

(2)正直的標準被用於不同的選擇性理論中,其內涵有所不同。

同樣的境況(而且確乎也有較相似的境況)也會出現在倫理學中。在上述第一種情況下,隻要一個人是用某種特定的道德法典來約束自己,那麽,除了在這種道德法典內將其行動與社會實踐(或原則)聯係起來之外,就不可能為行為找到更為普遍的“理由”了。假如有一個天文學家,他正在探討在非歐幾何學的理論框架中外層空間的光線問題。如果有人問他,憑什麽說外層空間的光線是直的,他隻能回答:“哦,它們就是直的。”同樣地,如果有人問我,為什麽人都要信守承諾,那麽我所能說的就是:“哦,人就是應當信守承諾。”在某一特殊的科學理論的框架內,人們可以提出許多問題諸如:“這真的是(正)直的嗎?”但對於(正)直的標準本身是不能提問的;在某種特定道德法典的框架內,人們可以對許多個人行為提出質疑,提出諸如“這樣做正當嗎”一類的問題,但對於正當性的標準本身卻是不能提問的。

第二種情況的例子是:“該怎樣做才是真正正當的呢?是像基督徒那樣隻娶一個妻子呢,還是像穆斯林那樣娶一至四個妻子?”這個問題與下麵一個問題一樣,都是使人感到費解而難以回答的,即“光線在經過太陽時,是像非歐幾何學者所說的那樣是直的呢,還是像歐幾裏得幾何學者所說的那樣是彎曲的呢?”如果在兩種道德法典中,相應的道德標準是不同的,那麽“該怎樣做才是真正正當的”這樣一個問題就不能夠被提出來。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真的有人提出這個問題,那麽提問題的方法、目的以及所要求作出的回答都是極為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