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丁)倫理學與社會製度

餘下的論題具有某些結論的性質。我們將對這些論題隻作粗略的討論,就像畫炭木畫那樣,隻是用黑白粗線勾勒一個大致的輪廓,而把細節和著色留待以後去做。在所有關於倫理學的社會品格問題中,首先要論及的是倫理學與社會製度的關係問題。

既然倫理學的功能是在共同體成員各自獨立的目的、意誌之間起協調作用,那麽我前麵的論述就已經嚐試在社會曆史方麵提供一個框架。所有原則總起來形成一種道德法典,每一項道德原則隻是與某一種具體的社會製度相聯係;而道德法典卻是從整體上與整個社會有機體相聯係。在我們的社會裏,人們之所以接受“借書不還是錯誤的,因為失信於人是錯誤的”這樣一個論據,是因為承諾和守信是我們大家都在做的事,承諾是我們社會的一項製度,“板球得分”、“貸款”和“交通規則”也都是社會的製度。反過來,每一項社會製度又都是建立在一係列義務和特權之基礎上的,如國會議員在道德上有堅定地代表選民利益的義務;丈夫有供養妻子、兒女的義務。義務是在倫理學發展的早期階段就已形成的概念,人們用“我的角色及其義務”[9]這一短語,對道德義務概念作出了明確規定。

然而,曆史發展的鏈條並非就此終結,倫理學首先把我們從“人人為己”帶入到“我的角色及其義務”,然後再引導我們對現行確立的“義務”和“角色”進行評析並提出變革建議。在這個發展過程中,始終存在著兩種對立的傾向:其一是使道德法典和社會製度“凝固起來”以實現有效的社會控製,為此就要維護這些法典和製度的絕對權威,並盡可能地通過立法使之合法化;就要隔絕外界對該共同體的影響,並阻礙獨立思考,防止產生不滿情緒;最後還要提出一個迫使公民都能喜歡或容忍的共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