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道德法典和社會製度能夠自我發展的社會裏,沒有必要使每一個公民都成為政治家或道德主義者,但他必須是一個“社會的工程師”。倫理學和工程學之間的相似性有助於我們進一步闡明前麵已經提及的倫理學的特點。
我們首先來考慮工程師這個概念的原初含義。工程師是不斷麵對各種實際問題的人,他的職責就是在他的“標準實踐法典”所規定的權限內來解決各種實際問題。這種“標準實踐法典”要在可預見的範圍內,盡量考慮工程師所能使用的物質材料、工具以及他進行創造發明所需要的各種條件。但對於不可預料的因素,法典卻允許工程師憑借已經積累起來的經驗來解決問題,亦即給出一個解決問題的“安全係數”。
我們來設想一個比喻,一個設計飛機的工程師正在考慮用什麽材料來製作機身的不同部分。由於他所麵臨的大多數問題都在操作規則所規範的一般情況範圍內,所以他可以通過運用規則迅速解決問題,比方說,規則會告訴他:“用二分之一英寸的角鐵”或者指定“在這樣的環境下硬性的鋁是最好的材料。”但同時,這位工程師可能會發現,為了達到設計要求,他將不能受限於規則的限製。他想:“我要使這架飛機達到在2萬英尺高度和每小時飛行520英裏的頂級速度,為此,整機重量不能超過25噸。但是按照通常達到這一時速的安全係數,我隻能使用1英寸的鋼梁,可是用了1英寸的鋼梁飛機又會超重。”這時,高速度和低重量兩種設計要求在現行的操作規則內發生了衝突。高速度要求設計者使用1英寸的鋼梁,而低重量要求他使用3/4英寸的鋼梁。此時,這位工程師隻能在下述三條出路中作出一項選擇。
(1)放棄這項工作。
(2)修改其目的以符合規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