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二、行動功利主義與準則功利主義

我在此盡力捍衛的規範倫理學體係是上麵所說的行動功利主義。現將行動功利主義和準則功利主義加以比較。行動功利主義根據行動自身所產生的好或壞的效果,來判定行動的正確或錯誤;準則功利主義則根據在相同的具體境遇裏,每個人的行動所應遵守準則的好或壞的效果,來判定行動的正確或錯誤。由於不同的學說對“準則”的理解發生歧義,就出現兩種亞類型的準則功利主義。即“現實(actual)準則”的功利主義和“可能(possible)準則”的功利主義。S.E.圖爾閔(Toulmin)的理論同前者相似;如果容許把康德的道德律“隻按照那個同時立意它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行動吧”理解為“隻按照那仁慈的人希望能建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行動吧”,那麽,康德的理論就同後者相似。康德自然反對這種訴諸人的感情的理論,但是,依據一種可能合理的方式來理解他的學說,似乎是必要的。例如,R.F.哈羅德(Harrod)的“修正功利主義”[14]就是康德式的準則功利主義的精致摹本。

我已在其他地方[15]提出了反對與行動功利主義相對立的準則功利主義的理由[16]。簡而言之,他們的理論可歸結為“準則崇拜”[17]。準則功利主義者常常為自己的原則辯護,總認為自己基本上對人類的幸福給了一定的關注。人們不禁要問,他明知道在目前的情況下,遵守某種準則並不是最有益的,為什麽還竭力推崇這種準則叫人去遵守呢?如果說在大多數情況下遵守這種準則最有益,這種回答似乎並不恰當;如果說每人遵守準則總比無一人遵守準則好,這樣的回答也不中肯。這種回答隻假定了以下兩種選擇,即“一切人按照A行動”或者“無一人按照A行動”。然而,我們也清楚地明白有如下的可能性,即“有的人按照A行動”和“有的人不按照A行動”。在某些情況下,遵守普遍有益的準則並不最有益,那麽拒絕打破普遍有益的準則這種做法就是不合理的,甚至可稱之為準則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