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大家不會希望看到在上麵列出的三個條件上比以前更加惡劣的社會,所以應該有所改變。特別是在農村,很多事實人們雖然承認,卻認為理所當然、司空見慣,所以尤其不能大意。退行是否值得擔心,是否與多數農民家庭的貧窮感毫無關係,在我們的眼中答案都十分明確,完全不需要作為一個問題特地來討論。在缺乏中心的都市生活中,很多時候即使知道這三點是解救時弊的法門,也難以憑借各個利益團體的協同之力達到目的。於是隻能敦促法令、行政進行幹預,而在漫長的討論和徒勞無功之中,形勢又發生了新的變化。但小規模的城鎮和農村,在一定程度上有著憑借團體自己的力量實施改革的希望。如果幸運地有若幹個町村情況類似,那麽其中一處的冒險就有望成為其他各處安全的實驗,從而逐步改良其方法。我之所以麵向全國呼籲廣大農村的協同,希望將組合主義運用到對這一問題的研究、訓練之上,也正是為此。
關於土地利用方法的改革,我認為有希望單純依靠農村自身的功能,或是以村落為區域的組合的工作,結束現在的紛爭,讓農民的生計變得安穩。具體方法的說明,將另找機會。但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地主已經無法回到自耕的狀態,那麽他們居住於村中僅僅是為了分享土地收益的情況,最好是徹底消除,至少要盡量減少。因為這樣可以使經營農業的人獲得更多的土地。我對培養自耕農必要性的肯定與佃農爭議無關。但是對於政府現在的方案,我無法苟同,理由有三:其評估方法未考慮將來的變化,沒有設計防止第二次土地財產化的辦法,以及身處局外的國民負擔過重。如果說需要新的地主,那也應該是土地組合或是町村本身,而土地自然升值的利益,應該盡可能公共享有。課稅權委讓給町村,即使無法直接利用於土地製度的改革,也是值得歡迎的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