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外馬克思學譯叢(套裝共10冊)

個人與製度

在一係列行動隻有通過先前存在的製度性實踐才能被確認的地方,一個行動也隻有通過那種實踐才能被證明是有效的:“我還了錢,因為我欠他錢”是合理的並被各種信用製度接受為完全的解釋。然而,實踐本身的有效性卻是另一個問題。

就社會製度使某些目的和手段成為可能而言,它們將以能排除其他手段和目的的方式被組織起來;隻要存在股票交易,那麽一個人就可以靠股票交易投機過活。因此我們將“製度的合理性”(rationality of the system)作為這個特征的簡略表達,此即是說,製度合理性是對它所允許的目的和手段的一種描述,也是對它安排利益以及為它們的滿足提供方法的一種描述。“理性經濟人”模式在資本主義合理性的情況下說明了這一點。資本主義合理性要求人們針對英鎊進行投機而無視政府的官方意見——投機是不愛國的表現。另一個例子是:一個領取養老金的老人需要一台電視機,但這個需要(need)無法被商品體係所認可,除非它被轉換成(貨幣)“需求”(demand)。

在轉向我的主要問題之前,我想思考一下個人違反社會生活法則的合理性。當個人想在一係列社會製度中滿足他們的需要時,這些製度決定了每個人行為(獨立於有待研究的個人所選擇的描述)的意義。生活在某種財產製度中的人也許會說他們有閱讀的基本需要,並把他們的某種行為描述為那種需要提供條件的活動,但在這樣做時他們就在從他們所遭遇的製度環境中進行抽象。如果他們的行為無法與當時規範書籍分配的製度相一致的話,那麽他們就很有可能發現他們的行為被定義為偷竊,而他們自己則被視為偷書賊。當然,在以某種方式規範書籍分配的製度環境之外,一個人是不可能被描述為偷書賊的,從圖書館裏偷書與從書店裏偷書相比,具有一套略微不同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