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馬克思的曆史決定論:基於《資本論》及其手稿的闡釋

一、商品價值規定與《資本論》的內在邏輯

1.商品的價值規定和商品運動的價值規律,構成政治經濟學勞動價值理論的核心內容。對於價值規定即“商品價值究竟是什麽”的問題,馬克思有這樣一些論述:

第一,“交換價值”首先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或商品同另一種使用價值或商品相交換的“量的關係或比例”。由於這個比例隨著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而不斷改變,所以,一種商品可以有許多種交換價值。

第二,拿兩種商品例如小麥和鐵來說,不管二者具有什麽樣的交換比例,總是可以用一個“等式”來表示:一定量的小麥等於若幹量的鐵,如1誇特小麥=a英擔鐵。這個等式說明,在兩種不同的商品裏麵,有一種“等量的共同的東西”。沒有這種共同的東西,商品就沒有“共性”;沒有共性,各種不同的商品就無法進行比較、計算和折算;不能進行比較、計算和折算,就無法進行商品交換。

第三,這種共同的東西決不是商品的幾何的、物理的、化學的或其他的天然屬性。因為,這些天然屬性所決定的是商品的“有用性”,即商品的使用價值。同時,商品交換關係的明顯特點,正在於抽去了商品的使用價值。因為,在商品交換關係中,隻要比例適當,一種使用價值就和其他任何一種使用價值完全相等。

第四,如果把商品的使用價值抽去,商品就隻剩下一種屬性,即勞動產品這個屬性。同時,由於商品的使用價值來源於生產商品的勞動的具體形式,所以,在剝離和抽去商品的使用價值以後,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的各種不同形式也就消失了。各種勞動不再有什麽差別,全都轉化為相同的人類勞動——抽象人類勞動。

第五,“凝結”或者說“對象化”在商品中的這種“抽象人類勞動”或者說“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就形成商品的價值。可見,在商品的交換關係或交換價值中表現出來的共同的東西,也就是商品的價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