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辯證法的生存論基礎:馬克思辯證法的當代闡釋

一、馬克思哲學辯證法:“自由”的理論表征

以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動與生存方式為根基,馬克思哲學辯證法再也不是關於世界的機械結構和一般圖景的“世界模式論”,不再是尋求與人無關的客觀世界的永恒真理的知識係統,甚至也不再是尋求解決思維與存在矛盾,尋求二者統一的思維活動原則,而已成為人的生命自由的理論表征。

在黑格爾的辯證法那裏,“精神的本質在於的它的存在就是它的活動”。正如前文已論證的,這其實已經包含了這樣的意蘊:“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真理。”馬克思把黑格爾以“精神”(絕對精神)為根基和載體的辯證法重置於生存實踐活動的基礎上,強調“一個種的整體特性、種的類特性就在於生命活動的性質,而自由的有意識的活動恰恰就是人的類特性”[1],從而使對“自由生命”的眷注,獲得一個堅實的生存論本體性基礎。它向人們表明,辯證法在本質上就是對人自由生命的一種自覺的理論表達,或者說,辯證法就是自由生命品性的表達和象征。

“自由”可以說是人們耳熟能詳的一個概念。無論在我們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中,還是在人們的言談中,“自由”都被視為一個其意自明的概念被使用。然而,仔細反省,我們可以發現,在人們順其自然的理解中,其實恰恰存在著驚人的誤解。而且更具諷刺意義的是,人們以理解“自由”的目的為開端,結果這種對“自由”的理解卻恰恰使人陷入了“不自由”的境地。

在種種對“自由”概念的流俗理解中,最為流行的一個見解是: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人們認識的規律越多,掌握的知識越多,人們就會越自由。在此,“自由”完全是一個純粹的知識論概念,一個與知識相關而非與人的生命活動相關的概念。

對於這種理解,國內已有學者敏銳地指出:這種自由觀“在現實生活中必定會受到嚴峻的挑戰。第一,如果自由可以被還原為單純的認識論問題,那麽擁有豐富專業知識的自然科學家、工程師、社會學家、醫生、心理學家等必定是世界上最自由的人。第二,如果作為必然性的自然界發展的規律與社會存在發展的規律之間不存在根本性差異,那麽自然與社會的根本區別又從什麽地方表現出來呢?為什麽康德要把自然與自由、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嚴格區分開來呢?第三,如果人類文化越發展越自由的話,那麽又如何理解當代人在科學技術高度發展的情況下所陷入的異化困境呢”[2]。這說明,把“自由”理解為一個純粹的知識論概念,其結果必然邏輯地使“自由”陷入自我悖論:“自由”自己殺死了自己,“自由”恰恰導致“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