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辯證法的生存論基礎:馬克思辯證法的當代闡釋

第四章 對辯證法“對話”維度的闡發——作為“實踐哲學”的解釋學

伽達默爾等人所創立的哲學解釋學作為現代西方哲學中的一門顯學,已為世人所矚目。但它與辯證法之間的內在關聯,以及它關於辯證法卓有新見的理解,人們卻關注不多。其實,在伽達默爾看來,哲學解釋學與辯證法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思想淵源,在晚年的“自我批判”中,他明確地把自己的理論探索定位為“在現象學和辯證法之間”[1]。一方麵,他認為辯證法是哲學解釋學的思想來源,在《真理與方法》裏,他明確說道:“哲學詮釋學的任務可能正是從這裏出發而具有這樣的特征:它必須返回到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的道路,直至我們在一切主觀性中揭示那規定著它們的實體性”[2],他認為自己的哲學解釋學不過是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在辯證法身邊流連”;另一方麵,他認為哲學解釋學是辯證法的延伸和深化,在《黑格爾的辯證法》一書中,他說道:“辯證法必須在詮釋學中獲得新生”[3],辯證法必須通過解釋學使自身獲得一種更富生氣的存在和表達方式。這兩方麵關係的內在結合,意味著在伽達默爾那裏,“辯證法”是“解釋學化”的“辯證法”,“解釋學”是“辯證學化”的“解釋學”,二者之間存在著一種極為深刻的思想關聯。

對伽達默爾的哲學解釋學進行全麵評述,顯然是筆者在此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在此想討論的是,哲學解釋學究竟是如何實現與辯證法的內在融合的呢?通過與哲學解釋學的內在勾連,辯證法究竟有什麽新的意蘊得以凸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