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英美傳統研究語用學的目的是為了製定“話語規則”(rules of discourse),或者說是會話基本準則,解決的是當下情景中交流的順暢問題,是一種“對象談論”,而不是尋求交流理性的普遍的和先在的原則,因此,更多強調的是講話者的意向性、語言約定以及具體的言語行為問題,比如從奧斯汀到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完全是就“語用學”而研究“語用學”,通過對語言的句式、語氣、效果等要素的分析來區別句子和言語行為的類型,從而為了交流的需要而製定相應的規則,不僅對現已存在的行為或活動實施製約作用,而且能夠生成或創立新的行為形式並實施製約,同樣,美國語言哲學家格賴斯(P.Grice)也是出於同樣的目的來研究“會話含義”,為使交流的目標明確,朝向對話者共同關心的方向而提出“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以及基本的對話準則。雖然兩種哲學傳統對語用思維的理解和分析上存在著差異,但都毫無疑義地把語用學視為哲學發展和研究的新的生長點和基點,盡可能地尋求共同的主題和解決共同關心的問題,從而趨向於哲學研究的合作和交流。因此,從語言分析方法的語用視角上來具體地探求人文主義和科學主義融合的可能、基點和形式,這也是本書試圖達到的目標之一。
在這裏還要特別提到的是,本章對語用思維在德國、英國、法國和美國的發展的研究受到了內利基和克拉克編寫的《語言、行為和語境:語用學在歐洲和美國早期的曆史,1780—1930》一書的很大啟發,在該書中,作者把語用學的曆史分為以下五個時期:(1)亞裏士多德的語用學,從正反兩個方向上促進了早期語用思維的發展;(2)歐洲“原型語用學”(protopragmatics)(1785—1835),包括洛克、康德的思想和波爾——羅亞爾普遍語法等;(3)美國實用主義(1860—1930),包括實用主義奠基者皮爾士(C.Peirce)、詹姆斯(W.James)和杜威(J.Dewey)的思想;(4)近代語用學(1880—1935),包括比勒(K.Bühler)、奧斯汀等人的思想,獨立的言語行為理論初步形成;(5)當代語用學,由四個成分構成,即作為言語行為理論的語用學(源於英美)、作為對話理論的語用學(源於法國)、作為普遍語用學的語用學(源於德國)和作為符號學之一部分的語用學(源於英美)。[36]它們一方麵與認知科學,另一方麵與交流的社會研究緊密地結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