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語言哲學的視角看,除了實用主義所激發的語用觀念外,美國語言哲學家塞爾和格賴斯也分別通過對“言語行為”理論和“會話含義”理論的研究促進了語用學的整體發展。
1.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
英國哲學家奧斯汀開創的從行為視角研究語用的道路,後來由塞爾所繼承和修正,使言語行為理論進一步完善化和係統化。具體地講,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主要體現在:
其一,塞爾對言語行為進行了新的分類。在奧斯汀把完整的言語行為分為敘事行為、施事行為和成事行為的基礎上,塞爾提出言語行為的四種類型,包括:①發話行為(utterance act),是說出語詞和句子的行為;②命題行為(propositional act),通過對事物的指稱和表述實施的行為;③施事行為(illocutionary act),在說某事中所存在的行為,如提問、命令和許諾等;④成事行為(perlocutionary act),對聽話人的行為、思想和信念等產生了影響的行為。[53]可以看出,在此塞爾用命題行為取代了奧斯汀的敘事行為,因為他認為奧斯汀不適當地分割了敘事行為和施事行為,而事實上,用作陳述的動詞同樣可以實施行為。本質上講,塞爾和奧斯汀在言語行為理論分類上的分歧,實際是對語句意義(sentence meaning)和語力(illocutionary force)間關係的認識上的差異。奧斯汀把言語的意義歸諸敘述的或描述的內容,不承認對言事行為可以進行意義分析,並認為語力和句子意義有根本的區別,前者是言語行為的非理性部分,而實際的理性部分則為命題內容所獨占。塞爾則認為,命題不同於斷定和陳述,斷定和陳述是施事行為,而命題則不是,盡管並非所有施事行為中都包含命題內容,但大多數完成了施事行為的語句中,都包含命題成分和施事成分,後者指明了該語句的語力,所以語句意義和言語行為事實上是同一的。因為有意義的句子憑借所具有的意義,都能施行一定的行為,而言語行為同樣可以借助於句子來表達,不同的話語可以用來表達同一命題,但可具有不同的語力。所以,塞爾指出,命題的表述是命題行為而不是施事行為,但命題的表述總是通過完成施事行為來表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