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的察舉製度,是在西漢文帝到武帝之間漸次形成的。據《漢書·文帝紀》,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上親策之,傅納以言”。至此,賢良特舉策試之製正式形成。又據《漢書·武帝紀》,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至此,孝廉歲舉之製亦正式成立。
漢代察舉科目繁多,學者們一般將之分為特舉和歲舉兩大類,前者如賢良方正、明經、明法等,後者如秀才、孝廉等。各科的性質、標準以及程式等,也得到了大致正確的揭示。當然,這裏也還有一些細節問題有待澄清,對其將主要在本章附錄中加以討論。大致來說,我們可以把漢代主要察舉科目進一步分為以下幾類:
(1)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等科。它們兼有“求言”即征求吏民之政治意見的目的,往往施行於發生了災異、動亂或其他重大政治問題之時,由皇帝下詔察舉,被舉者以“對策”形式發表政見,然後分等授官。
(2)明經、明法以及"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等科。這類科目也為特科,但目的在於擢舉各類專門人才或特種人才。舉後也有相應辦法加以檢驗,如明經科要射策試經等。
(3)秀才、孝廉二科。這兩科以向中央朝廷定期貢士為目的,麵向一切吏民;前者為州舉,後者為郡舉。這兩科最初沒有考試,舉後直接授官。
(4)尤異、廉吏二科。這兩科以擢舉地方官吏中之有功績吏能者為目的,亦為定期的歲舉。尤異科麵向郡縣長官,廉吏科麵向六百石以下吏員。中央一些官府的吏員,也有舉廉吏資格。此外,“計吏”亦有類似性質,與廉吏相近。
除此以外,公府“高第”與“光祿四行”,亦有察舉科目性質。前者麵向公府征辟的掾屬,後者麵向中央郎衛“三署”的郎官。公府掾與三署郎有一定職事,但又是士人居之“以觀大臣之能”、熟悉中央政務以待遷調的一個特殊候選環節。故此二科兼有察舉與銓選的雙重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