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的察舉製度,兼含“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多種因素,在發展之中,它們也各自獲得了不同的製度化形式。在漢代後期,察舉之實施還受到了“以名取人”的強烈影響。但自從孝廉、秀才先後實行了射策對策之法以來,考試之環節的分量便一直在不斷地加重,“以文取人”的原則在不斷地強化。
劉宋時孝廉之舉一度較重孝行,但總的說來這不過是一個小小曲折。由宋有《元嘉策孝秀文》、梁有《孝秀對策》一點,可知南朝孝廉之舉,似仍以經術策試為中心環節。梁代又別有“純孝”之舉。《梁書·孝行吉粉傳》記丹陽尹王誌“欲於歲首舉充純孝之選”;同書同卷《劉曇淨傳》記,“會有詔,士姓各舉四科,曇淨叔父慧斐舉以應孝行,高祖用為海寧令”;同書同卷《庾沙彌傳》記,“族兄都官尚書詠表言其狀,應純孝之舉,高祖召見,嘉之,以補歙令”。又《南史·孝義沈崇愫傳》:“郡縣舉至孝,梁武聞,即遣中書舍人慰勉之,乃詔令釋服,擢補太子洗馬,旌其門閭。”由舉主身份各異一點可知,“純孝”並非孝廉之別名。《宋書·孝義傳》多見孝廉,而《梁書·孝行傳》卻多見“純孝”。由“純孝”之別設一科,亦可反映孝廉一科與孝行已不甚相幹。
齊、梁之時,孝廉已頗少見。孝廉察舉之員額,據《宋書·百官誌》是“江左以丹陽、吳、會稽、吳興並大郡,歲舉各二人”。又《通典》卷十四《選舉二》:“宋製,丹陽、吳、會稽、吳興四郡,歲舉二人,餘郡各一人。”查《宋書·孝義傳》,會稽太守王韶之以潘綜、吳逵孝義純至,“並察孝廉”,是恰為二人。但據徐文範《東晉南朝輿地表》,宋文帝時郡數233個,齊建武時365個,梁大同中已達586個。郡數如此之多,而所見之孝廉反而日益減少,不成比例。那麽,荒郡遠邑是否都有歲舉孝廉一人之資格,就是大可懷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