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察舉製度變遷史稿

三、與舉主關係的鬆弛

在考試日益成為察舉的中心環節之時,秀孝之舉主與被舉者的關係,也不能不日益鬆弛、疏遠。

兩漢時代,由於察舉中舉薦這一環節關係重大,士人之得官與否在更大程度上係乎於此,所以舉主與被舉者之間,形成了許多封建依附關係。秀孝成為舉主的“故吏”,稱舉主為“本朝”“舊君”,就是這種關係的重要象征與實際內容之一。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五“東漢尚名節”條曾論及此事:

是時郡吏之於太守,本有君臣名分,為掾吏者,往往周旋於死生患難之間……太原守劉項,以考殺小黃門趙津下獄死,王允為郡吏,送項喪還平原,終三年乃歸……傅燮聞舉將沒,即棄官行服。李恂為太守李鴻功曹,而州辟恂為從事,會鴻卒,恂不應州命,而送鴻喪歸葬,持喪三年。樂恢為郡吏,太守坐法誅,恢獨行喪服。桓典以國相王吉誅,獨棄官收葬,服喪三年,負土成墳。袁逢舉荀爽有道,爽不應,及逢卒,爽製服三年。此感知遇之恩,而製服從厚者也。然父母喪不過三年,而郡將舉主之喪與父母無別,亦太過矣!

服喪三年,為喪禮之最重者。由此可見舉主與被舉者間依附關係之深。所以當時長官察舉,“率取年少能報恩者,耆宿大賢,多見廢棄”(見《後漢書·樊俺傳》)。

曹魏之時,對秀孝為舉主服喪之製已有討論。《通典》卷九九《禮五九》“秀孝為舉將服議”:

魏景元元年,傅玄舉將仆射陳公薨,以谘時賢。光祿鄭小同雲:“宜準禮而以情義斷之,服吊服加麻可也,三月除之。”司徒鄭公雲:“昔王司徒為諫議大夫,遭舉將喪,雖有不反服。今不同古,便製齊縗三月。漢代名臣皆然。”

檢閱史傳,傅玄曾舉秀才,其舉將“仆射陳公”應為陳泰(陳泰景元元年以左仆射卒官);“司徒鄭公”應為鄭衝;曾為諫議大夫的“王司徒”應為王朗,他曾被徐州刺史陶謙舉為秀才,“不反服”大約是因為陶謙為曹操之政敵。總之依鄭小同之見,秀孝應為舉主服吊服並加麻三月,這是較輕的;而依鄭衝之見,則應齊縗三月,這是較重的;但對東漢斬衰三年的風俗,他們一皆不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