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察舉製度變遷史稿

一、“授試以職”考述

察舉實施中“授試以職”的正式規定,大約始行於東漢光武帝之時,並且屢次得到了重申。《續漢書·百官誌》注引《漢官儀》:

世祖詔:方今選舉,賢佞朱紫錯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自今以後,審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異、孝廉之吏,務盡實核,選擇英俊、賢行、廉潔、平端於縣邑,務授試以職。有非其人,臨計過署,不便習官事,書疏不端正,不如詔書,有司奏罪名,並正舉者。

又《後漢書·和帝紀》注引《漢官儀》:

(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已未,詔書辟士四科……自今已後,審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舉茂才、尤異、孝廉吏,務實校試以職。有非其人,不習曹事,正舉者故不以實法。

又《後漢書·和帝紀》載和帝永元五年三月詔:

選舉良才,為政之本,科別行能,必由鄉曲。而郡國舉吏,不加簡擇,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又德行尤異,不須經職者,別署狀上。而宣布以來,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從好,司隸、刺史訖無糾察。今新蒙赦令,且複申敕,後有犯者,顯明其罰。

世祖光武詔書中之“孝廉之吏”及章帝建初八年詔中之“孝廉吏”,均應作“孝廉、廉吏”,考辨已見前章附錄。此二詔皆先言公府辟士,後敘州郡察舉,察舉涉及的是茂才、尤異、孝廉、廉吏四個歲舉科目。章帝建初八年詔與世祖光武帝詔大同小異,當即後者之重申①;和帝永元五年詔,又重申了九年前章帝的詔書。

又《玉海》卷一一四“選舉”:“《和紀》注《漢官儀》曰: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詔書辟士四科……自今以後,審四科辟召,務盡實校試,以職考選。有非人,不習曹事,正舉者故不以實法。”此文中“務盡實校試,以職考選”一句,與前引《和帝紀》注引之《漢官儀》“務實校試以職”略異,多“考選”二字,錄以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