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式宗族的基本特征,在於族人的權利及義務取決於既定的合同關係。由於族人之間的合同關係一般是建立於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的,因而可以說,合同式宗族是以利益關係為基礎的宗族組織。
合同式宗族的形成,主要與族人對某些公共事業的共同投資有關。由於合同式宗族的集資方式一般都是以等量的股份為單位的,其經營管理與權益分配往往具有合股組織的性質。試見浦城縣《占氏族譜》的《襄置清明祀產記》:
同治乙醜(四年),祠成祭備……獨清明祀事猶缺焉。先封公以為憾,乃邀出族裔八人,各襄銀五元,置買圃地,歲納租錢八千,取“追遠”名其堂。壬申(同治十一年)冬,複邀出同誌八人,各襄銀七元,置買店屋,歲納租錢十二千,同顏其堂曰“合誌”。……至光緒丁亥(十三年)、壬寅(二十八年),複增襄二堂,一曰“敦本”,一曰“永敬”,每堂八人,各襄洋銀五元,均未置產……每堂歲納息洋銀八元,以充祀費。年屆清明祀日,凡堂內有名者,恭詣祠內助祭,每股男女各一人,共享悛餘,有贏餘者盡數頒胙。l61
上述占氏清明辦祭各“堂”,雖然在名義上都附屬於“東門塘賢祠”,但卻始終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其有關活動及權益分配,隻能由入股者及其後裔參加,具有嚴格的排他性,因而是一種以互利為基礎、按股份組成的合同式宗族組織。
在合同式宗族中,族人對有關族產的權益可以世代相承,也可以分別轉讓或買賣。例如,建陽縣《潁川陳氏宗譜》記載:“萬曆十九年九月,三房子孫文高、文魁、德忠,同買到邵武五都葉家寵人陳璋生晚田連骨米三石官……賣主抱耕,遞年納租苗六擔正。清雍正年間,文約公之子孫士福分賣(買)去二籮;文魁公子覺聖份二籮,賣與文順之裔孫士毅、士俊;士毅之子光亨,將其二籮田複於乾隆時盡賣與士俊一人,與文高房同收。”1621這一族田原是陳氏族人合資買來作為“英、貴二公烝嚐田”的,其收益即用作投資者的共同祭祖活動。從雍正至乾隆年間,其有關股權在族人之間曆經買賣,卻並未導致這一合同式宗族的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