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式宗族的基本特征,在於族人的權利及義務取決於相互支配或依附關係。由於族人之間的相互支配或依附關係一般是在聚族而居的條件下形成的,因而可以說,依附式宗族是以地緣關係為基礎的宗族組織。
前已述及,在繼承式宗族中,一旦族人的繼承權發生變動,就會導致繼承式宗族的分化或解體。不僅如此,即使族人的繼承權並無明顯變動,隻是改變了宗族事務的辦理方式,也會導致繼承式宗族的變質,亦即由繼承式宗族轉化為依附式宗族。例如浦城縣北鄉王氏的“受益公祭”和“周祖母祭”,共有祭租350餘擔,原來由派下七大房輪流收租,承辦“清明祭掃及完納糧米”等公務。至光緒年間,陸續抽出冬至“香燈租”“清明祭租”及“書燈租”150餘擔,撥歸本族“謙孝祠”統一管理,其餘祭租則由派下子孫按房均分,“七房值收子孫小股拈閹為定,各有應收之佃,不得越占紊亂”1231。從表麵上看,這隻是改變了對族產的管理方式,而族人的繼承權並未發生變動。但在實際上,卻使少數族人獲得了對族產及其有關事務的支配權,而其餘族人則處於從屬的或依附的地位。其《七房裔孫議撥謙公祭入祠議字》記雲:
一、批:本祠於光緒十七年,由周氏祖母膳產抽出額租五十一擔五鬥正,撥入祠內為曆年冬至香燈、修理費用之資;又本年經七房裔孫複議,將受益公祭租產抽出額租八十五擔一鬥,撥入祠內為遞年完糧暨清明醮祭需用之資。兩款祠租,均受益公、周氏祖母祭納入,外房並無升鬥在內。為此,遞年收入、支出,概由受益公派下七房裔孫互推經管,所有外房子孫概不得幹涉經理,隻許冬至日照章頒給丁餅、丁肉。後世子孫,永不得藉詞爭執,此據。
一、批:繩謙公祭抽出書燈計額租二十一擔六鬥,係為獎勵本七房裔孫讀書而立。此種權利,在本七房子孫有誌上進者,始得享之。[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