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的本意是宗祧繼承法,亦可引申為宗族組織法。“宗”為近祖之廟,“祧”為遠祖之廟,二者聯稱泛指各種祭祖設施。嚴格意義上的宗族組織,是指以宗祧為核心的父係血緣集團,即所謂“同姓從宗合族屬”。 《白虎通德論》釋“宗族”雲:“宗,尊也,為先祖主也,為族人所尊也。”《爾雅·釋親》雲:“父之黨為宗族。”在古人看來,祖先崇拜是人之常情,祭祖活動是團結族人的有效手段。 《禮記·大傳》雲:“人道,親親也。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這是對宗法倫理的經典式表述。直至近代,“尊祖敬宗”仍是維係宗族組織的必要條件。因此,民間宗族組織的普遍發展,集中地反映了宗法倫理的庶民化進程。
在中國曆史上,立廟祭祖是等級特權的象征,曆代對此都有嚴格的限製,從而形成了等級森嚴的宗法製度。口先秦時代,從天子至於士各有不同的“廟製”,而庶人則不許立廟祭祖,“但祭其父於寢”12l。在貴族內部,曆代宗祧必須由嫡長子(宗子)單獨繼承,維持“百世不遷”的“大宗”之祭,而其餘諸子隻能另立“五世則遷”的“小宗”,並接受大宗宗子的統轄。3這種“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14的宗法製度,是與“世卿世祿”的分封製度相適應的,其目的在於維護貴族階層的世襲統治地位。秦漢以後,由於世卿世祿製度的廢除,宗法製度也有所改變,但貴賤之別和嫡庶之別卻始終如一。明代規定,九品官以上始可設立祖廟,奉祀高、曾、祖、禰四代祖先,而庶人則隻許在居室中祭其父母。151清代規定,品官及庶人皆可奉祀四代祖先,但也隻許品官立廟祭祖,而庶人則隻能“祭於寢”。6l此外,明清時代還規定,宗祧繼承必須先嫡後庶、先長後幼,在原則上隻能由嫡長子單獨繼承,其餘諸子均不得幹預。Z這種等級森嚴的宗法製度,不僅不利於民間宗族組織的發展,也限製了官僚階層的“敬宗收族”實踐。有的學者認為,明中葉以後的宗法製度有較大變化,如準許庶民設立祖廟及追祭始祖,從而推動了民間宗族組織的普遍發展。8I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從明初開始,雖然有不少官僚提出此類建議,但並未成為正式的規製。因此,民間宗族組織的發展,不是以官方的宗法製度為依據,而是以衝決這一桎梏為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