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增訂版)

基層社會的自治化

中國傳統社會的統治體製,可以分為“公”與“私”兩大係統,即國家與鄉族的雙重統治。國家政權對於基層社會的統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一般說來,隻有在高度發達的中央集權之下,才有可能對基層社會實行直接統治,否則就隻能實行間接統治。由於國家的間接統治主要表現為某種程度的鄉族自治,因此,我們把中央集權的削弱和鄉族勢力的增強稱之為“基層社會的自治化”。明清時期的國家統治體製,經曆了從直接統治向間接統治的演變過程,基層社會的自治化程度不斷提高。在福建地區,至遲自明中葉以後,家族組織已直接與裏甲製度相結合,演變為基層政權組織。在此著重考察家族組織在戶籍管理和賦役征派體製中的職能,以期反映明清福建基層社會的自治化進程。

明代的戶籍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裏長戶、甲首戶、畸零戶等裏甲戶籍;二是民戶、軍戶、匠戶、鹽戶等專業戶籍。這兩種戶籍都是征派賦役的基本單位,但社會功能有所不同,其管理方式也各有特點,茲略作分述。

明初規定,軍戶、匠戶、鹽戶等必須世代相承,專門為官府提供特種勞役,其後人不許分戶異籍,“蓋慮其分異而窺避”[481。因此,這些專業戶籍從一開始就是世襲的。明代福建的專業戶籍,以民戶和軍戶占絕大多數,而“軍戶又視民戶幾三之一,其丁口幾半於民籍”[491。由於軍戶必須世代充軍服役,其派下子孫為了共同承擔有關義務,勢必形成以家族為本位的賦役共同體。永春縣《榮房鄭氏族譜》記載:

洪武初年,四方尚未**平,朝野未獲安靖,國朝分派我祖抽軍,到南京留守左衛軍住營鎮守。我三世祖添二公身自擔當抽軍,軍名鄭魁老;四世祖仁六公,到衛把守;長房七世祖文宣公,軍名鄭閔仔;二房九世祖德二公,軍名鄭德仔;前後五人,曆年遞到南京把守軍營。我族各房鳩銀,曆年解送到南京衛中割付,其支理辛勤力役,不勝勞苦。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