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增訂版)

財產關係的共有化

明清時期的族產,是家族成員的一種共有財產。因此,族產的形成與發展,反映了財產關係的共有化進程。

族產的主要成分是族田,此外也包括各種族有山林、房屋、地基、借貸資本、工商業資本及水利、交通等公共設施。在福建地區,族產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唐宋之際,而族產的大規模發展是在明清時期。明中葉以後,由於代代提留“祭田”已成為一種普遍習俗,導致了族產的持續穩定發展。清代後期,福建有些地區的族田可能已接近或超過私人土地的規模1851,至近代更是有增無減。根據土改時期的調查,福建各地的“鄉族共有地”,在總耕地中都占有相當大的比重,閩西北地區約占50%以上,沿海各地約占20%~30%。186所謂“鄉族共有地”,主要是指族田。例如;南平專區在第一期土改中,共沒收、征收“鄉族共有地”128859.6畝,其中族田達114744畝,約占90%。這裏試依據《福建省土地改革文獻匯編》中的有關資料。

“土地總額”,是指被沒收和征收的全部“封建土地”,其中包括鄉族共有地、地主及富農土地和其他出租土地。鄉族共有地之所以被當作“封建土地”沒收或征收,是因為這些土地一般都用於出租取利,構成了地主經濟結構的重心。因此,鄉族共有地的形成與發展,實際上也就是鄉族地主經濟的形成與發展。

明清福建民間的族田,是由私人土地轉化而來的,其中大多來自曆代分家時的提留。在分家時提留族田的目的,首先是為了克服分家析產所造成的矛盾,使分家後的族人仍可繼續保持較為密切的社會聯係。洪武二十五年,建陽縣周子原為三子分家時,告之於親友曰:顧念吾祖自宋元以來聚族於斯,和氣流衍數百年矣。……今吾三子,年尚幼艾……恐其既長,各私妻子,情欲難製。欲聚之於一堂,則閱牆生釁,終非長久之計;欲散之各方耶,則骨肉分攜,情義日疏,尤非聚族之方。吾故分此三房……三分其財,三分其業,使之各守分界,各勤生業,不相挽越。別立祭田,以為先廟、先塋烝嚐、忌日之需,三房以次遞收,以供祀事。歲時節序,骨肉團樂,滿堂宴笑,則分明而情不狎,恩濃而怨不生,先業庶乎可保,而諸子亦庶克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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