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黑格爾的社會哲學:和解方案

第三節 國家

(一)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

按照黑格爾的理解,國家,更準確地說,嚴格意義上的政治國家(dereigentlich politische Staat),一開始等同於政府。黑格爾認為,具體的現代政府形式是立憲君主製(PR,§273,R),就其理性形式而言,它包含了三個部分(PR,§273):(1)君主,或君主權力(PR,§§275-286);(2)行政機構(PR,§§287-297),它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官僚所推動運轉,這些官僚都是普遍等級的成員;(3)立法機構(PR,§§298-319),它包括兩院製的立法議會,上議院的成員屬於實體性等級(PR,§§305一307),下議院的成員屬於貿易與工業等級,他們是同業公會的代表者(PR,§§308-311)。將政治國家與政府等同,這馬上對黑格爾關於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係的理解提出了一個問題。

問題在於,黑格爾過於強調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區分(PR,§§182Z,258R;VPRHO,565)。實際上,他把這一區分的發現視為自己最高的哲學成就(參見PR,§260)。但是,按照他的理解,市民社會包括兩個公共製度,司法與公共權威,而它們通常被認為屬於政府。事實上,黑格爾本人認為,這些製度確實屬於政治國家(也屬於市民社會)。他說:“行政權……也包括司法權與治安管理權”(PR,§287)。但是,如果市民社會包含了兩種國家製度或者說政府製度,那麽如何將其與政治國家做出區分呢?另外,如果市民社會與國家確實不同,司法與公共權威如何又能夠同時隸屬於兩個領域呢?①

有一個可能的解決方法,即盡管事實上司法與公共權威在市民社會中占據了一定位置,但是我們可以認為,它們實際上並不屬於市民社會。這種解決方法與大家都極為熟識的一種做法相契合,即在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做出區分。市民社會通常被認為是“私人領域”(例如,市場,或者市場外加上市場之外的由私人自願形成的組織而構成的網絡),它與“公共領域”(它等同於政府或國家)是相對的。私人機構(不同於家庭)屬於市民社會,公共機構(如司法與公共權威)屬於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