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對三大基本製度的敘述——它們是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他 17把三者共同構成的社會領域稱作倫理(Sittlichkeit)——都植根於一種對自由的看法,我在本章的目標是開始闡述這種看法。排在第一位的工作是聯係黑格爾哲學重點突出的其他幾種對自由的看法來給這種對自由的看法——我在這裏把它稱作“社會自由”——進行定位。第二,我試圖簡要地勾勒黑格爾想要用社會自由的觀念來解答哪些哲學問題,由此在總體上闡明他的社會哲學的企圖。我們將看到,這個企圖可以同時用曆史的和邏輯的(或概念的)方式來表述。也就是說,社會自由是黑格爾對兩個問題的回應:一個問題是,各種在曆史上有意義的對自由的看法是否以及如何能相互和解;另一個更加抽象的問題是,一種連貫的、完全充分的對(實踐)自由的看法是怎樣的。本章第三節和第四節所探討的兩個問題最終關乎黑格爾對社會自由的看法與他的絕對精神(Geist)學說之間的關係——後者由於晦澀而聲名狼藉。第一個問題關係到應當把誰或把什麽看作社會自由的承擔者:體現了這種自由的是個人,抑或隻是某種超個人的社會存在者?第二個問題關注的是黑格爾對社會自由的看法的可理解性在多大程度上取決於他關於絕對精神的曆史使命的觀點:這種對自由的看法能否在黑格爾神正論的語境之外得到承認?它是否無非是說,個人隻有為絕對精神的目的服務,才能實現他們的“真實”本性?最後,本章在末尾簡短而初步地敘述了我所說的社會自由的“雙重本性”。
黑格爾哲學中的另一些對自由的看法
黑格爾《法哲學》前兩篇的話題是抽象法和道德;與它們一樣,倫理(Sittlichkeit)也被描述為“實現了的自由的王國”(§4)。黑格爾不隻是主張合理社會秩序會帶來使自由成為可能所需的社會條件;毋寧說倫理(Sit-tlichkeit)本身就被說成自由的一種實現①,或一種使自由成為現實的方式(§142):“自由存在於倫理(Sittlichkeit)中”(VPR1,248)。可是,當黑格爾主張自由可以在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中實現時,他所運用的是怎樣一種對自由的看法?說自由存在於這些社會製度中,是什麽意思?在探討這些問題的過程中,我將引出一個觀點:黑格爾的倫理(Sittlichkeit)理論是以一種獨特的對自由的看法——之前的提法是“社會自由”②——為基礎的,而且按照這個理論,這種自由隻有在構造合理的社會中才能實現。要理解社會自由,就要把它與《法哲學》中出現的另外兩種主要的對實踐自由的看法區別開來,盡管它與這兩者在概念上或在實存中並不是相互獨立的;這兩者就是為抽象法和道德提供根據的概念:人格自由和道德自由(換言之,人格和道德主體性的自由)。不過,在梳理整部《法哲學》中最突出的三種實踐自由(即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社會自由)之前,有必要就黑格爾思想中出現的最一般意義上的自由概念先說兩句。在最寬泛的意義上,自由的概念超出了實踐哲學(即《法哲學》所探討的領域)的邊界,包含了自由的非實踐形式,也就是自由的理論形式,更確切地講是“思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