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黑格爾社會理論的基礎:積極自由

第一章 黑格爾對社會自由的看法:初探02

這類立場會造成令人反感的後果,但這當然不能證明黑格爾沒有這樣的主張。然而,我試圖在我的重構中表明,對黑格爾的倫理(Sittlichkeit)學說的傳統解讀在這兩個問題上都誤入歧途了。換句話說,我將論證社會自由可以(在一種獨立於黑格爾的絕對精神神正論的意義上)被理解為一種意誌自決,也可以作為有意義的謂詞被用在個體社會成員身上(換言之,說合理社會秩序中的個人可以在人格自由和道德主體性的自由之外享有實踐自由的另一種獨特形式,是有意義的)。為了澄清我對社會自由的敘述想要避免的這兩個主要陷阱,我將考察最近的兩種解讀——它們出自卡爾-海因茨·伊爾亭和查爾斯·泰勒——我主張黑格爾恰好(正確地)拒斥了它們認為他所處的立場。我將從第二個問題開始:社會自由能否被歸於合理社會秩序中的個體成員?

社會自由是一種個人自由嗎?

黑格爾在《法哲學》第三篇開頭宣布:“倫理是自由的理念”(§142)。這個說法在同一段話中又被表述為倫理是“自由的概念”,這個概念在世界中、在世界成員的意識中都獲得了現實存在。我這裏想要探討的問題是:在倫理(Sittlichkeit)製度中得以實現的自由是誰的自由?這種自由究竟僅僅是相關的社會整體所具有的一個屬性,還是同樣從屬於構成整體的個人?換句話說,究竟是倫理製度的總和本身——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在某種黑格爾所獨有的、有待進一步規定的意義上)擁有自由,還是這些製度的個體成員享有倫理(Sittlichkeit)所特有的自由?要追問社會自由究竟是整個社會秩序的屬性,還是構成這個秩序的各個部分(即人類個體)的屬性,最終就要追問黑格爾的社會理論在何種程度上對合理社會秩序應當具備的基本價值做出了一種整體主義的敘述。所以,在直接探討這個問題之前,不妨更加確切地分析一下整體主義的概念:為了讓複合物(如社會整體)的屬性與構成複合物的各個單位(在我們這裏就是社會的個體成員)相互關聯,我們可以區分出三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