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這項任務將使我們更有能力澄清黑格爾本人的社會理論背後的晦澀的哲學思路,不過本章的主要興趣是弄清楚盧梭政治思想的基礎,尤其是他對自由與公意的聯係的敘述。盧梭認為公意確保或實現了個體公民的自由,但我認為有必要區分兩種情況:公意的功能既可以是這種自由的體現,又可以是這種自由的前提。對這兩點的理解將促使我們看到,盧梭的思想立足於兩種不同的對自由的敘述,盡管它們並非不相容;兩者都敘述了雖然公民的行動受公意約束,但他們其實僅僅服從自己的意誌,因而在服從公意時是自由的。我們將看到,這兩種敘述隱含地立足於兩種不同的對政治自由的看法,它們可以被描述為對自由的“主觀”看法和“客觀”看法,後麵的討論將給出理由。我的主張是:倘若忽視了其中一種看法,那麽就盧梭對公民如何能在合理國家中獲得自由這個問題的理解而言,我們就會漏掉一個本質要素。
黑格爾在陳述他所理解的盧梭對政治哲學的貢獻時簡要歸納了這名前輩的基本立場:“人是自由的,這當然是人的實質本性;這種本性在國家裏不但沒有被揚棄,事實上倒是開始被建立起來了。本性的自由、自由的稟賦(Anlage)並不是現實的;因為國家才是自由的實現。”(LHP,vol.Ⅲ,401-402/XX,307)[《哲學史講演錄》第4卷第234頁。——譯注]①在對盧梭觀點的這番描述中浮現出了兩個要點;要理解把自由意誌的原則作為政治哲學的基礎意味著什麽,就要借助這兩個要點。第一個要點包含了一項關於人的本質特性的主張,這個本質特性據說就是自由:人在擁有自由意誌時才符合自己的真實本質;或者用盧梭本人的話說,“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SC,1.4.vi)[《社會契約論》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