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體這一思想經曆了從古典時期、中世紀時期、近代西方、19世紀後以及現代語境下的演變,反映了不同時代背景下,人們對於理論的需求和理論對時代的回應。
一、古典時期的共同體思想
古典時期,即古希臘、古羅馬時期,是共同體思想的初步繁榮時期。“共同體”一詞源於古希臘語Koinonia,原意指人們在聯合、聯係的基礎上形成的各種群落、集團、團體或聯盟,尤其是指具有城邦意義上的市民共同體。①亞裏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指出,共同生活是人的本能,人們出於某種共同利益或具有共同生活的願望而形成共同體,如家庭、村落和城邦等形式的共同體。其中,城邦是最強權威的共同體,它意味著許多不同的城邦公民,在共同善的指引和追求下,通過共同活動來實現共同利益而構成的聯合體。①在這個時期,個人的自我意識尚未覺醒,個體作為共同體的意願而存在,其利益是集體的利益。共同體中的個體具有共同的目的,通過他們共同活動來實現共同利益、共同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共同體在古希臘時期是一種帶有約束力的道德存在,體現了人類對善的追求及對道德的要求,而這其實也就是對共同利益的追求。
古羅馬時期,一改古希臘時期對善的假設,轉而從法的角度來理解共同體。根據羅馬法,社會團體分為“公團體、宗教團體、慈善團體、商業團體及實業團體、政治黨會、共同利益之組合”,體現出對共同體的劃分。②古羅馬著名政治家西塞羅(Cicero)指出,“共同體(Communitas)”表示具有公共性質的集體會議,強調人的聚合性,即靠法的一致性和共同利益使人民得以聚合起來,形成集合體,而國家就是這種聚合起來的人民的共同體。③
二、中世紀時期的共同體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