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資本論》與當代社會發展道路

第一節 暴力程度降低

“文明”是與“野蠻”相對立的概念,因此,對文明的分析首先應當從明晰“野蠻”的內涵開始。野蠻之所以野蠻,不在於生產力的低下,而在於血腥“暴力”的充斥。人類追求的不僅是生活,而且是更美好的生活。

人類活得越來越好,首先得益於越來越安全,而來自同類的相互殘殺,是影響人類安全感的第一大原因。所以,暴力和文明社會是格格不入的。搶劫罪比偷盜罪的判罰要嚴重很多,就在於其使用了暴力。野蠻最本質的特征就在於暴力的充斥,而暴力在其最根本的意義上就是對人的自然生命最直接的侵犯,甚至滅殺。

在原始的自然狀態下,暴力的發生是和財產休戚相關的。這裏所謂的財產不僅包括人類外在的所有物(物質財富),也包括人類內在的所有物(肉體生命)。人類在自然狀態下由於缺乏一種公共的權威,產生財產糾葛時,隻能訴諸暴力手段去解決。兩隻螞蟻爭奪一塊麵包屑,獵豹和鬣狗爭奪一塊肉,非洲獅通過決鬥爭奪領地,遵循的都是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與之相同,自然狀態下的人類生存狀況遵循著同樣的法則。霍布斯在《利維坦》中充分揭示了這種以暴力為基底的叢林法則。霍布斯指出:“所以在人類的天性中我們便發現:有三種造成爭鬥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第一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利、第二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安全、第三種原因則使人為了求名譽而進行侵犯。在第一種情形下,人們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兒女與牲畜。在第二種情形下則是為了保全這一切。在第三種情形下,則是由於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如一言一笑、一點意見上的分歧,以及任何其他直接對他們本人的藐視。或是間接對他們的親友、民族、職業或名譽的藐視。”①由於這三種原因的存在,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威使大家為之懾服的時候,人們便會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之下。霍布斯把這種戰爭稱作“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霍布斯的這一分析適合無政府狀態下的生命個體,或者說自然狀態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