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通過達成契約步入社會狀態,不僅僅是為了降低暴力程度,更重要的是為了建立一個良序社會。良序社會的基礎就是達成契約,並遵守契約。在某種意義上,所謂契約就是良好的“製度”設計。休謨、伯克、哈耶克、阿克頓、托克維爾、孟德斯鳩等思想巨人,都將財產權視為自由製度的基石。在休謨看來,動物無法表達“我的”“你的”這一類概念,但人類可以。當個人將其擁有的私有財產明確為“財產權”之後,市場交換和分工協作才成為可能,才讓人類告別了叢林法則。
將財產權引入政治哲學的話語體係,肇始自洛克。洛克不僅將生命權視作人的自然權利,而且更重要的是,他將財產權視作人的自然權利,其立論的依據是人對自己身體的所有權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對自己的勞動的所有權。洛克認為:“雖然自然的東西是給人共有的,然而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動或勞動的所有者,本身就還具有財產的基本基礎。當發明和技能改善了生活的種種便利條件的時候,他用來維持自己的生存或享受的大部分東西完全是他自己的,並不與他人共有。”①自然而然的自然界是人所共有的,但人能夠通過勞動改變自然物的狀況,使之更適合於人類社會,在這一過程中自然物就附加了人類勞動,而既然勞動是為每個個人所有的東西,那麽勞動者也就擁有了經勞動改造後所得到的勞動產品的所有權,即財產權,這是一種人們在自然狀態中就能享受到的自然權利。“隻要有人願意對於原來共有的東西施加勞動,勞動就給與財產權。”①洛克將財產權的合法性奠基在“勞動”的基礎上,通過確立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以及政治社會要充當公正的裁判者,從而保障財產權這一原則,洛克實現了政治哲學理論的一個重要轉向:國家或政府由“利維坦”轉向“裁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