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資本論》與當代社會發展道路

第三節 分配正義

雖然通過建立契約社會能夠建構起一個良序社會,但是它不一定能解決社會不平等問題,尤其是財富兩極分化的問題。文明社會還應當追求社會正義,而在所有的社會正義中最為重要的是分配正義的問題。如果我們想要實現社會正義,關鍵就在於解決好分配正義的問題。早在2000多年前,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就已經對分配正義問題進行了研究。在正義的早期觀念中,包括亞裏士多德在內,正義都是關於政治權利的分配而不是財富分配;隻有到了18世紀,在諸如亞當·斯密和康德等思想家的著作中,正義才涉及財富問題,才開始被用在解決貧困問題上。換句話說,保證給窮人救濟是現代觀念,它的形成隻有200年的曆史。在現代政治哲學中,正義的譜係被拉長了,正義和慈善之間發生了關聯。分配正義在現代政治哲學的意義上就是要求國家保證人人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質財富。羅默認為:“分配正義是關於社會或團體應該如何在具有競爭性需求的個體之間分配稀缺資源及產品的理論。”①因此,分配正義所指認的對象不僅包括分配政治權利,也包括分配物質財富。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羅爾斯第一次提出了分配正義的明確概念,這是一個重大的哲學成就。羅爾斯繼承了西季威克關於正義的觀點:正義的概念是在決定社會所產生利益的分配的社會安排和支持適當的分配份額的共識之間進行選擇的一套原則。對於羅爾斯來說,正如對西季威克一樣,利益分配占據了正義美德所描述的整個空間。羅爾斯先在《正義論》,後又在《政治自由主義》中重新表述了他的兩個正義原則:“甲、每一個對平等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圖式都有一種平等的要求。該圖式與所有人同樣的圖式相容。在這一圖式中,平等的政治自由能——且隻有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價值得到保證。乙、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它們所從屬的各種崗位和職位應在機會公平均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它們要最有利於那些最不利的社會成員。”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