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人類社會曆史而言,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生存環境和發展環境,並不僅僅局限於“自然生態”。馬克思曾經指明,“人創造環境,同樣,環境也創造人”①。對於與人們社會生活直接相關的“環境”及其相互關聯的曆史進程而言,“自然屬性”遠不能涵蓋,“曆史不過是追求著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動而已”①。至少在馬克思唯物史觀體係內,人與環境的互動關係,不僅是或主要不是“自然史”的取向。這種曆史給定的人們的“生存環境”,在整個曆史進程中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甚至如何認識和把握這種“環境”、人物與曆史事變的關係,成為“曆史科學”認識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曆史進程中與人們生存狀態或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這個“環境”,顯然超越了“自然史”的範疇,而屬於“社會環境”概念。勃魯諾(Bruno,Frank J.)認為,環境包括物質環境(physical environment)以及社會環境(social environment)兩種,而社會環境包括人以及他們如何組成單位的方式,這些單位包括家庭、學校、政府、國家等。②盡管學界對於環境的界定存在差異③,但是,國際社會對於這樣的“環境”已經有了相對規範的認識,如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和1977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理事會,把人類生產與生活的環境劃分為自然環境、社會環境與戰爭環境。
近代以來,由於傳統農業社會解構和工業社會的重建,社會環境也發生了曆史性變革。這是比自然環境更為劇烈、影響也更為直接的變動。如何認識和研究這一課題,是近代社會史不容回避的問題。而且,就今天我們麵對的生存環境而言,也絕不僅僅(甚至主要不在於)自然因素,而恰恰在於社會因素方麵。“社會建設”是我們現代化進程中“科學發展觀”的內容之一,當然也是基於對於“社會環境”治理和建設的現實需要;沒有良好、健康的社會環境,社會建設及其相關的內階層等;也有人認為社會環境指社會發展之現存的全部表現。人類在一開始作用於自然時就不是個人的行動,而是群策群力的社會勞動。這種社會勞動的結果就創造了人類勞動的史跡,並且也同時表現為一定的生活方式、思想體係、社會規範以及等級和階級製度等。參見沙依仁:《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6頁,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7;程繼隆編:《社會學大辭典》,302頁,北京,中國人事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