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6月天津被確定為特別市以後,天津城區的範圍不斷擴展並重新規劃,天津的城市建設逐步進行,新的城區功能和城市空間漸漸確立。公墓作為城市建設的一個方麵,與其他城市化因素共生共進,相互影響,共同促成了天津的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
近代天津開埠以後,新的喪葬文化和喪葬形式逐漸傳入。1919年7月30日,《益世報》一篇文章《煥然一新之大出喪》,報道了宜興埠溫支英對其太夫人的發殯情況:“特合中外新舊一爐而治之,凡從前之舊牌、舊傘一律除去,特製新花球、新光圈以輝映於新亡人棺柩前。以一新野老村夫之耳目,其中有少明新事者莫不嘖嘖稱羨……”①其後,《益世報》又報道一些政界、學界、警界的名人喪葬和國葬公祭等典禮,多半采用新式的悼念儀式(如降半旗,開追悼會,追述亡人生前事跡,進行演說,行鞠躬禮,獻花圈、送挽聯和匾額等)。②傳統因素也夾雜其中③,可謂新舊雜陳,表現出喪葬時代轉型中的過渡狀態。在公墓建設方麵,平等簡約的喪葬觀念得到張揚,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對於購穴者身份的規定,如1944年頒布的《天津特別市政府管理
公墓規則》中第一條即規定:“凡本市居民,身家清白,有正當職業,不限國籍,均可購買公墓穴位”;1946年社會局的管理規則中定為“凡本市市民或客居及僑居本市之中外人士,均有申請領穴之權”。1947年,公用局的管理規則中又說“本公墓為謀求人類存亡俱妥,以表彰名績,故不限國籍,不論宗教,不分階級,均可入葬”,愈來愈體現了公墓“公”的性質。二是對於每棺所占的穴數進行限製。從1944年的“倘一穴不敷應用,每添一穴,須照原穴增價五倍,但一墓不得過三穴,用示限製”,到1946年的“每一死亡者不得占用兩穴以上之麵積”,再到1947年的“限一棺隻占一穴”,對穴位進行限製,用以節約墓穴,並且規定不許將貴重物品等殉葬。近代公墓的建築,作為殯葬改革的一個環節,體現著近代社會背景下殯葬文化的變遷。